外籍人士在台灣結婚2年,放棄原國戶籍,如果跟另一伴離婚,請問他還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在我國外僑居留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惟婚姻關係終止後,並非必然須離境,仍須依個案條件綜合判斷是否具備延續居留資格。建議當事人在面臨婚姻解體時即積極尋求法律協助,瞭解自身權利與救濟程序,以妥善處理居留事宜,避免無預警遭限期出國或驅逐出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籍人士在台灣與我國國民結婚滿兩年後離婚,其是否仍可繼續合法居留台灣,須視其原本居留的理由及現有身分證件而定。

 

外國人在台灣要合法居住,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持有適當的居留證件,一般流程為:首先須持有效簽證入境,若為婚姻目的來台者通常會申請居留簽證,其次入境後須依停留或居留性質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居留超過六個月者亦須持有有效的居留許可及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若想進入臺灣並合法居留,首先必須申請「居留簽證」,這是進入我國的第一步。

 

取得簽證後,外國人需通過我國移民署之查驗程序方得入境。入境之後,依簽證類別與居留目的不同,可取得「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若其在台停留期間預計超過六個月,就必須在入境後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該證明文件是外國人在臺合法居留的憑證,其有效期限自核發次日起計,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當然,若外國人於居留期間期滿前希望繼續在台居住,則必須向移民署申請延長居留,若經核准,其居留期限仍不得超過三年。除此之外,如外國人有意無限期居住,還可申請永久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申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必須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有足夠財產或技能得以自立,並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且需連續在台居留滿五年,或在台居留滿十年但其中五年每年均超過183日以上,始得申請。若回到題目所提外籍人士與我國國民結婚已達兩年者,推測其目前應持有外僑居留證且該證尚在有效期限內。但需注意的是,即使該外僑居留證有效,也不代表外國人就可保證在臺居留至原許可期限屆滿。

 

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前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亦不得超過三年。外國人如符合特定條件可申請永久居留,其基本條件包括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有足以自立之財產或技能,並符合國家利益,並應連續居留五年,或在台居留十年其中五年每年居住逾183日。針對題目中外籍人士婚後已在台居留兩年者,推測其應已取得外僑居留證,目前可能仍處於有效期限內。然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若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而離婚即為典型的居留原因消失情形之一。

 

換言之,即使該外籍人士目前持有有效的外僑居留證,離婚仍可能導致其居留資格喪失,除非其符合例外條件,例外情形包括:

 

一、離婚後取得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二、係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子女設籍台灣;三、若強制出國將對設籍台灣的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的損害。若符合前述任一情形者,得向移民署申請繼續居留,否則原則上應於通知後出境。至於實務上之操作,在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前,移民署須依正當法律程序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以其理解的語言清楚說明作成處分的事實理由與法條依據,並告知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以保障其基本程序權。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如其仍無合法居留理由,得命其限期出國或實施強制驅逐出境,其性質具行政處分效力,會直接導致當事人無法繼續在台合法停留,且可能會伴隨日後入境台灣的限制。若當事人對廢止處分不服,得依行政程序法或訴願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若該外籍人士已放棄原國「戶籍」但未喪失原國「國籍」,仍可返回原國,惟若已放棄國籍且無其他國籍,即成為無國籍人,可能涉難民保護等國際法議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若外國人的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移民署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而婚姻關係的存續正是外國人依親居留的根本依據,一旦離婚即屬居留原因消失。

 

然而,法規亦設有若干例外條件,使外國人即便與配偶離婚,仍得以申請繼續居留,例外情形包括:一、外國人在離婚後取得其與配偶所生、且設籍於我國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二、離婚係因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且有共同未成年子女設籍於我國;三、若強制出國將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

 

在居留原因消失後,移民署於決定廢止外僑居留證與居留許可之前,須依正當法律程序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以當事人可理解之語言告知相關事實與依據法條,並說明其享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方式與期間。若外國人最終不具備法定繼續居留之事由,移民署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命其限期出國,或實施強制驅逐出境措施。

 

學理上對強制驅逐出境之性質有所分歧,一說認為係事實行為,純係以物理手段將人送出國境,不構成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然亦有見解認為其屬行政處分,因該行為係依法剝奪外國人合法居留之法律地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爭取救濟。

 

若該外國人婚後在台兩年,離婚後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亦非因家庭暴力離婚或無法證明驅逐將造成重大損害,則其原本依婚姻關係取得之居留理由即不存在,依法移民署將可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後續並可採限期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境之處置。

 

值得注意的是,若外國人所放棄的是其原國戶籍而非國籍,則仍得返回原屬國;但若其放棄原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則可能觸及難民法或國際人道法領域,成為國際法律問題。

 

因此,外國人在依親居留期間若面臨婚姻破裂,應審慎評估自身未來在台之合法居留依據,並及時尋求法律協助,以避免居留權益受損。整體來看,我國依親居留制度雖提供外國人因家庭關係來台居住之正當途徑,惟亦設有法律規範以防濫用,外國人應確保其居留行為合法並隨時留意身份變化所造成的影響。

 

整體而言,外籍人士如婚姻關係終止,其在台居留身份會受到直接影響,惟我國法律對於實際撫養子女或遭受家庭暴力者設有例外規定,保障其繼續居留之可能。當事人如面臨離婚變動,應即時向移民署說明狀況並準備相關證明文件,評估是否符合繼續居留之法定事由,並考量申請永久居留或其他合法居留途徑,以維持其在台的穩定生活。

 

至於未來若想再度取得居留資格,除依親方式外,亦可評估是否可透過就業、投資或其他方式申請居留,但每一類別均需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規範之資格與程序,並經移民署核准始得合法在台居住。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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