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與我關係為何?是否有繼承權?
問題摘要: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雖僅具半血緣關係,於法律上仍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並依法具備第三順位之繼承人資格,在未有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時即可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份額,與全血緣之兄弟姊妹無異。民眾應意識到此法律效果並非依親疏感情而決定,若不欲發生法律上的繼承結果,應及早以遺囑、遺產信託或其他合法方式預作安排,以避免身後遺產落入疏遠或陌生之半血緣手足之手;同時若得知半血緣兄弟姊妹過世,亦應審慎評估其遺產情況,並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財務與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血親是指有血統脈絡的人,在民法親屬編中血親可以分成天然血親與擬制血親兩種。天然血親是指具有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因出生而發生父母子女關係,擬制血親則是指原無血緣關係而因法律規定而視同發生血統關係,例如因收養而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在我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下,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中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上下世代關係的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孫子女等,而旁系血親則是指與自己有共同祖先但無上下關係者,例如兄弟姊妹、叔姪、堂表親等。
至於血親親等的計算,直系血親是從自己往上或往下每一代為一親等,而旁系血親則是從自己數到共同祖先後再數到該血親,總和即為彼此之親等。依據民法第967條與968條之規定可知,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縱非雙親皆同,仍屬於旁系血親的二親等,也即與全血緣的兄弟姊妹同樣適用於民法關於兄弟姊妹之法定繼承規定。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順序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此條文並未限制「兄弟姊妹」必須為全血親,因此只要具備一方血緣關係,不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皆屬法定繼承人,僅在繼承順位上需於第一與第二順位皆無人時,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始得繼承。
由此可見,在實務上若某人死亡時無配偶、無子女亦無雙親,則其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即會依法成為繼承人,有權分配遺產。舉例言之,甲終身未婚無子,雙親亦已過世,其與同父異母之兄弟乙、丙雖久無聯絡,亦未曾扶養來往,但因具備法定繼承資格,於甲死亡時依法得繼承其遺產。此一結果對於生前未規劃遺產或未擬立遺囑者而言,常產生與其生前意志不符的結果,亦有可能導致對其遺產毫無貢獻之旁系親屬取得其財產。
相反地,若某人希望其身後遺產能依其生前意願分配,避免落入與其疏離之手足手中,則可採取民法所許之遺囑制度或遺產信託等方式預先規劃。依民法規定,立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指定遺產分配之對象、比例與方式,亦可設定遺產信託或訂立遺贈契約,使得特定人於其死亡後取得財產,惟須注意即使有遺囑仍須保留特留分予法定繼承人。
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為繼承人時雖有特留分,但特留分比例較低,若能以遺囑清楚表示並符合法定形式,仍能有效調整大部分遺產之分配方向。另從實務經驗來看,半血緣之兄弟姊妹相處情形極為多元,有者親如手足,也有者老死不相往來。
遺產繼承之問題往往正是在此種不相熟之親屬間發生爭議,而我國現行法制下,雖繼承制度已採限定繼承制,繼承人僅以所受遺產之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責,但若不欲繼承遺產者,仍應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仍可能因遺產中有債務而遭債權人提起訴訟,甚至歷經數年官司纏訟,因此無論是否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均應審慎面對。若擬將來不欲讓半血緣手足取得遺產,亦可考慮生前贈與、設立信託或提前處分資產等方式予以安排,而非僅依法律之當然繼承規定處理,藉此達成自己對財產之處分意志與避免日後爭訟。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