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養繼母義務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未經收養、未有共同生活情形下,繼子女對繼母並無法定扶養責任,即使繼母年老或生活困難,亦不構成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而繼子女對父親之扶養,則須依父親實際經濟能力與身體狀況判斷是否構成民法上之義務。若父親尚能自理生活、具謀生能力,則扶養義務尚未發生;惟一旦父親年邁無力維生,子女則應履行扶養義務,否則可能面臨民法與刑法的相關責任。建處理家庭財產與居住權益時應審慎考慮,若房產登記於繼子女名下,即表示繼子女擁有完全物權,有權行使排他性使用與處分權利。若為避免衝突,可考慮事先協議安置方案,或透過律師協助辦理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權益並降低家庭爭議風險。家庭矛盾雖難免,但法律責任應有界線,繼母若未被收養,繼子女即無扶養責任,法律上自然不構成義務,社會觀感與道德壓力不應凌駕法律原則之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子女對於父母原則上確實有扶養義務,這是家庭倫理與法律上的雙重責任。然而,當問題牽涉到繼母,也就是父親再婚後的配偶,是否需要由繼子女負起扶養義務,就必須回歸到法條與法律關係的本質來分析。

 

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係指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簡單來說,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屬於姻親關係而非血親,亦非因法律收養而建立的法律上親子關係,因此在未收養情況下,雙方間並不當然成立扶養義務。

 

進一步依據民法第1114條明文列舉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對象,包括直系血親、夫妻與配偶父母有同住事實者、兄弟姊妹及家屬等,其中並未包括單純的姻親。故若繼母並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也未經收養,則繼子女對繼母依法無扶養義務,即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亦應由其血親子女或其他有扶養義務者負責,而非由配偶之子女承擔。在實務案例中,如有子女擔心不履行對繼母的照顧可能構成法律問題,其實完全不必過度擔憂,因為扶養義務係法律賦予的特定關係義務,而非道德上對長輩的抽象責任。

 

除非民法第1114條所定之關係成立,否則不可能對繼母產生強制性之扶養義務。若繼母於婚後曾辦理收養手續,將繼子女依法收養,則自該時起繼母即成為繼子女之法定母親,雙方間自具親子法律關係,則應比照親生父母對待,依法負扶養責任。反之,若並無收養登記,則無此義務。

 

民法第1116條雖列出若干情形中可成為受扶養人之順序,但對於配偶之子女而言,若與繼母間無收養,且未同住或形成家屬關係,即便繼母生活陷於困難,仍非其責任,應由其血親子女或依序有扶養義務之人擔負。例如繼母若另有親生子女者,應由其親生子女依法扶養。針對具體實例而言,若繼母在與父親婚後曾揮霍、盜刷繼子女的信用卡並留下大筆債務,甚至將父親名下房產用以借貸償還,日後繼子女自行購回房屋並登記於自己名下後,自應依法享有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並有權主張對房屋之占有管理。倘若繼母並無居住權憑據,如無租賃契約、無長期居住協議或其他占有依據,則繼子女要求其搬離並非違法,甚至有權限制其進出,並約定時間讓其搬遷,亦屬合法行使所有權之範圍。倘若繼母不願離開,繼子女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不動產,或透過警察協助處理糾紛,惟在執行時仍建議避免激化衝突,並盡可能事前透過協調與說明,減少誤解與情緒對立。

 

實務中雖有部分聲音認為,對於年邁之繼母不予照顧有違人倫,但應明確區分法律義務與道德期待。民法雖於第1114條第2款提到與配偶父母「同居者」之間有扶養義務,該條所指「同居」係實際生活共同體之意,必須有實際共同生活且形成互助關係,否則並不構成義務基礎。故若繼母從未與繼子女共同居住,即便其與父親有婚姻關係,繼子女亦無須因此而對其承擔法律上扶養責任。此外,民法第971條亦規定,姻親關係於離婚或婚姻撤銷時即告終止,倘若父親與繼母日後解除婚姻關係,則姻親關係自然消滅,繼子女與繼母之間僅存社會關係,無涉法律扶養義務。

-家事-親屬-扶養-姻親-繼母

(相關法條=民法第969條=民法第971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條)

瀏覽次數: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