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是什麼?在法律上有什麼重要?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血親關係不僅影響婚姻與家庭倫理秩序,更直接關聯繼承權、扶養義務、監護權、收養資格與財產權之歸屬與移轉,為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之核心架構。何謂血親、如何計算親等、哪些關係為法律所認可的血親,不僅有助於避免無效婚姻、違法收養或錯誤監護之發生,更為妥善規劃遺產、進行家事訴訟與爭取應有權利的前提。因此,對於血親概念及其法律意涵的認識,對每個人皆有極高的重要性與實務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血親係指與自己有自然血緣的親屬關係,可以分成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血親是法律上用以認定人與人之間基於血緣或擬制關係而產生的親屬身份,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與效力,並廣泛適用於繼承、婚姻、監護、扶養及收養等制度中。依民法第967條規定,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兩種,其中直系血親係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旁系血親則係指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姪、堂表兄弟姊妹等。

 

民法第968條進一步規定血親親等的計算方式,直系血親以一世為一親等,自我往上或往下每一代增加一親等;旁系血親則先自我起算至雙方共同的直系血親,再自該直系血親算至對方,兩段相加為親等總數。

 

舉例而言,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與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與堂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法律上關於血親的認定不僅限於自然血緣,尚包括因婚生推定、認領或收養而產生之擬制血親。

 

例如,依民法規定,婚生子女之父親在法律上推定為母之丈夫,縱無血緣亦構成法律上的血親,除非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並經法院確定;再如未婚生子女若由生父認領或雙方結婚,自動與生父產生法律上血親關係;此外,經合法收養者,與養父母及其血親亦成立法律上的血親關係,即使無實際血緣連結。反之,若未認領或無婚姻關係,雖具血緣,法律上仍不認為是血親,無親屬身份可言。

 

在實務中,血親關係涉及多項重要權利義務,其一為婚姻限制,依民法第983條規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當亦不得結婚;即便收養關係終止,仍視為血親身份不得結婚。

 

其次在收養制度方面,民法第1073-1條亦規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旁系血親六親等、旁系姻親五親等間若輩分不相當者,皆不得互為收養對象,以避免倫理混亂。

 

監護制度亦以血親為主要依據,民法第1094條訂明當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得依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兄姊、不同居之祖父母為序,選定監護人;如無適當者,得依三親等旁系血親、社會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由法院選任。

 

若涉及精神障礙者需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依民法第14條與第15條之1,也以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有同居事實之親屬為申請人,顯示血親在保護制度中具核心地位。

 

在扶養義務方面,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負擔順序依第1115條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等為序,親等近者優先。如有多人負扶養義務而能力有限,則依第1116條由直系血親尊親屬優先,並考量親等與需求狀況。

 

則血親亦為親屬會議會員,依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在繼承制度中,民法第1138條以下亦明定血親繼承人之順位,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第二為父母,第三為兄弟姊妹,第四為祖父母,第1139條亦指出親等近者優先。若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死亡,則依第1140條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此外,血親關係亦影響遺囑之見證人適格性,依民法第1198條,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以防利益衝突。

 

亦因血親具有扶養義務與法律責任,於刑事與民事法律中亦常見涉及贈與、撤銷贈與、傷害直系血親與繼承請求等相關爭議。例如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有侵害行為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顯示血親間之道德義務受法律保護與規範。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968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1073-1條=民法第1094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條=民法第113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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