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種類有那些?在法律上地位有什麼特別之處?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血親在法律上之特別地位,不僅是倫理與社會制度的反映,更透過具體法律規範予以體現,特別是直系血親在婚姻限制、繼承權保障、扶養義務承擔、收養制度規劃等面向,均具有高於其他親屬之地位與法律效力。此種制度安排,係以維繫家庭結構、保障倫理秩序與落實親情義務為核心,並兼顧私法自治與公益價值。由此觀之,血親不僅在法律上具有形式上的分類意義,更實質地影響人民的婚姻自由、財產繼承與扶養義務,是整體民事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之基礎架構。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所謂血親,指彼此之間具備天然或法律擬制的血緣關係,並可依親等計算親屬間遠近程度。民法第967條與第968條規定,直系血親係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者,為垂直之血緣關係,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而旁系血親則係非直系血親,但與己身同出於一共同祖先者,如兄弟姊妹、堂表親等,其親等計算需從己身數至最近的共同直系血親,再自該人數至目標血親。「血親」依據血緣關係及法律擬制關係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主要類型:

 

一、依關係方向區分:

直系血親:指彼此間有直接血緣承繼關係,分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旁系血親:指與己身並非直接承繼關係,而是出於共同祖先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姪、堂表親等。

同條文定義:「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二、依是否具備自然血緣區分:

天然血親(生理血親):具有實際的生理血緣關係,例如親生父母與子女。

擬制血親(法律血親):無自然血緣,但依法律規定視同具血親關係,例如收養成立後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與婚生子女同」,即為法律上認定的擬制血親。

 

三、依親等數計算:

親等係依民法第968條規定計算:

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計算,以一世為一親等,如父母與子女是一親等。

旁系血親:須先數至共同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再由該人數至他方血親,合計世數即為親等。例如堂兄弟姊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這些分類不僅具有學理上的意義,更對於實務中如婚姻限制、繼承順序、扶養義務、監護制度、收養效力等都有深遠的法律影響。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血親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其關係影響婚姻、繼承、收養、扶養等諸多法律制度。

 

法律上地位

首先,依此親屬關係之區分,法律對於不同等親的血親設有諸多限制與義務。就婚姻而言,民法第983條明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亦有例外限制,以避免倫理與社會秩序之混亂。

 

收養制度中,第1077條至第1083條則規範養子女與養父母視為婚生子女與親生父母,並賦予相同權利義務,且法律明文禁止直系血親間的收養,以防止法律親屬關係之重疊與濫用。

 

於扶養義務方面,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8條明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且其優先順序優於其他親屬,舉例而言,若父母無力生活,子女依法有優先扶養義務,而當子女無力扶養時,法律亦可能酌情減輕或免除其義務,但若父母曾有重大虐待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情形,子女得請求免除其義務。

 

親屬間的財產法關係亦受血親關係所影響。遺產繼承制度中,第1138條明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亦即子女優先繼承,無子女時再由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依序繼承,且代位繼承之權利亦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對象,如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之(民法第1140條)。

 

關於拋棄繼承,第1176條亦規定拋棄繼承人之應繼分原則上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若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體拋棄時,始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此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維持繼承體系的穩定與合理財產分配機制。

 

在遺囑之作成與效力方面,直系血親的法律地位亦被特別設限。民法第1198條明定,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之見證人,避免因利害關係而損及遺囑的公正性;而在特留分制度中,第1223條賦予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之特留分保障,即使被繼承人遺囑有所處分,仍不得剝奪其最低保障。

 

再如親屬會議制度,依第1131條規定,會員之選任順序即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優先,進一步體現直系血親在親屬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在家庭關係的調整與保護方面,若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姓氏變更、扶養費用給付、親權變更或終止等事件,法院亦多以子女之直系血親為權利義務的直接擔負者,突顯其在家庭法領域中之首要地位。在收養關係終止時,養子女與直系血親間的權利義務亦須依法回復,保障自然血親關係不因收養制度而永遠喪失(民法第1083條)。

 

其他法律亦常因直系血親身分而設有保護性規定。例如,於撤銷贈與之情形,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侵害者,即可依法撤銷(民法第416條);又於失蹤人財產管理、死亡宣告或監護宣告等非訟事件中,法院亦會優先選任直系血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967條=民法第968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083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31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76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0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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