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被更改,戶籍資料怎更正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姓氏變更涉及個人及家族身分認定,應本於真實與正確原則,當戶籍登記出現錯誤時,依法可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或裁判文書,說明錯誤原因及更正理由,若戶政機關不同意,則可循行政救濟程序進行爭取,以確保身分登記之正確性,維護個人及家族法律關係之安定。透過充分證據說明歷史登記錯誤之事實與法律依據,期望戶政機關予以接受,若遭駁回,應儘速尋求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保障自身與家族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戶籍資料涉及個人身分、家族關係、財產繼承等重大法律權益,因此當戶籍登記出現錯誤時,應依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妥為申請更正。若出現如祖父原姓陳,因祖母招贅姓楊者為夫而誤將其登記為戶主,進而導致祖父被誤登記為楊氏養子並改姓,甚至在不同時期又改回陳姓之情形,應回歸戶籍法第22條規定,凡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登記。

 

此一錯誤若係因戶政機關作業失誤所致,則依戶籍法第82條規定授權之施行細則,其中第15條,現戶籍地或錯誤登記事項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主動查明並更正資料,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若錯誤登記事項涉及已除戶之人,則由最後除戶地戶政事務所負責調查及辦理更正。若非屬戶政機關錯誤,而係當初申報資料有誤,例如招贅婚登記時誤將楊姓登記為戶長,或未檢附收養契約卻將子女改姓養父之姓,則應依施行細則第16條辦理,由申請人提出足資證明錯誤之文件,如原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法院裁判書、公證文件、或其他歷史身分證件等,以佐證該登記事項確有錯誤,戶政事務所依法審查後,即可為更正登記。

 

若當事人祖父已故,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得由利害關係人代為提出,例如其子女或孫子女均屬利害關係人,有權為祖父申請戶籍更正。更正時應特別針對姓氏變更及收養登記提出主張,例如祖母與楊氏屬招贅關係,按當時民法及戶籍法,招贅之夫不得為戶長,亦不得視為有權辦理收養登記,因此若祖父戶籍登記未有正式收養契約及收養申請程序,即逕自更改姓氏並列登為楊氏養子,即屬違法登記,應予撤銷並更正為原姓陳。

 

又依戶籍法第4條,戶籍登記範圍涵蓋出生、認領、收養等身份關係及姓氏事項,而姓氏誤登即屬登記事項錯誤,依法得申請更正。此外,應注意區分「戶政機關作業錯誤」與「申報錯誤」,因前者可由戶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並更正,後者則須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當年登記確屬錯誤。

 

例如可提出證明祖父實為陳姓、楊氏未具收養資格或事實、未辦理正式收養登記之間接證據,以及當時招贅婚制度及不得由招夫為戶主之法規資料,證明錯誤原因不在申報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方能請求戶政機關為更正登記。

 

如戶政機關經審查後仍不願辦理更正,申請人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主張登記錯誤影響身分權益,訴願不成立者再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裁定戶政機關應依申請更正錯誤登記事項。

 

依據實務見解,若當年戶籍變動並無正式收養手續,且祖父仍繼承原生家庭財產,則其改姓及收養關係即有違反事實與法律之疑義,依法即應回復原姓。若登記資料多次變動,如姓氏從陳改為楊又改回陳,在無明確法律程序支持下屢次更改,更應視為行政登記錯誤,依法予以釐清與更正。

 

實務上戶政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參酌申請人提出之書證、當時的戶籍表冊影本、出生證明、學籍資料、軍籍資料等作為判斷依據。若資料已久佚難尋,也可提出祖父鄰里的證人證言或地政資料佐證其原姓陳並未被正式收養。此類間接證據搭配歷史文獻或地方法規規定,足以證明戶籍登記錯誤,有助於戶政機關受理更正申請。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22條=戶籍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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