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血親是什麼?在法律上有什麼重要?
問題摘要:
旁系血親雖不如直系血親具有直接的上下血緣關係,但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無論於婚姻、收養、監護、繼承、親屬會議、贈與撤銷等諸多制度皆有明確規範與適用,顯示其在法律上為不可忽視之親屬類型。實務上如涉及旁系血親之親等計算、身份認定、權利義務歸屬或登記事項更正等問題,應詳參民法第967條至第968條與其他相關條文,結合家事程序法進行處理,以維家庭秩序與個人權益之平衡。理解並正確運用旁系血親之法律意義,不僅有助於實際生活中親屬法律關係之梳理,亦可在發生爭議時作為權利救濟或防範風險的重要依據。
律師回答:
血親是指有血統脈絡的人,在民法親屬編中血親可以分成天然血親與擬制血親兩種。天然血親是指具有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因出生而發生父母子女關係,擬制血親則是指原無血緣關係而因法律規定而視同發生血統關係,例如因收養而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旁系血親是我國民法親屬編中所定義的重要親屬類型,指的是與本人雖無直屬血緣上下關係,但卻同出於一共同祖先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依據民法第967條的明文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此處的「非直系」意指不是從自己所出生或從自己所生之人,因此與本人無直接生育或被生育的關係,而「出於同源」則意指有共同的血統來源。民法第968條進一步規定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方式,是先從本人向上數至共同祖先,再由該共同祖先向下數至該親屬,兩者之親等相加即為旁系血親的親等,舉例而言,兄弟姊妹之間因同為父母所生,故與本人各為一親等,合計即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婚姻禁止範圍
法律上對旁系血親有諸多重要規範,首先體現在婚姻禁止範圍上,民法第983條明定與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僅於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例外,顯見法律基於倫理秩序與遺傳考量,對近親婚姻設有限制,其範圍涵蓋甚廣。
收養制度
其次,在收養制度方面,民法第1073-1條也規定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目的係為避免倫理混亂與家庭功能失序。第三,在繼承法上,旁系血親於無配偶或直系血親繼承人時,亦可依順位承繼遺產,民法第1138條規定,當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第二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時,第三順位即為兄弟姊妹,若其已死亡,其子女亦得代位繼承。
贈與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贈與制度上,民法第416條也將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納入贈與撤銷的保護範圍,例如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有故意加害行為,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此亦顯示旁系血親在法律上的情感與道義義務基礎。
監護制度
又在監護制度方面,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若未成年子女無父母監護,則由與其同居之祖父母或兄姊優先為監護人,若均無適任人選,法院得依聲請於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中選定監護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法院亦得於審理家事事件時依職權調查三親等旁系血親之監護人適格性,並指定財產清冊共同開具人。
親屬會議
再者,於親屬會議制度中,民法第1131條亦將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同輩血親納入親屬會議成員順序,用以處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或被繼承人重要法律事務。由此可見,旁系血親不僅具有血緣與情感關係,其在各種法律制度中亦扮演著功能性與補位性的角色。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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