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會議成員如何召開?應如何紀錄?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召集人應嚴格依照民法各條規定確認成員資格、完成召集通知、依期開會並製作完備紀錄,以確保親屬會議在法律上的正當性與決議的可執行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親屬會議是我國民法中為處理特定親屬法律事項而設置的臨時性合議機構,主要用途在於於法律明定須由親屬會議決定的情況下,由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依照法定程序召集並作出決議,其運作兼具家族自治與法律程序的特徵。

 

依民法第1129條規定,凡法律明定必須召開親屬會議時,均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負責召集,這表示召集權並不限於當事人本人,例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涉及繼承、扶養、遺囑等事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依法發起會議。

 

召集後,民法第1130條要求親屬會議必須由五名會員組成,會員人選依第1131條規定,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的親屬中依序選任: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順位為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第三順位為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同一順位內,親等近者優先,親等相同時以同居親屬優先,無同居親屬時以年長者優先。

 

若依前述順序所定的親屬因故不能或難以出席時,則由次順位的親屬遞補擔任會員。民法第1133條進一步規定,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擔任會員,以確保會議的中立性與決策能力;而依法應為會員者,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職(第1134條),以避免影響會議的召開與決議。親屬會議的有效開會與決議,依第1135條必須至少有三人出席方能開會,且議案必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能通過;第1136條規定會員對於所議事件如有個人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以防止利益衝突與偏頗決策。

 

實務上,為確保親屬會議的程序合法與決議具備法律效力,必須製作書面會議記錄,並妥善保存。會議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開會日期,應記載至年月日,以明確確認會議時間是否符合法定或法院要求的期限;二、開會地點,需載明具體地址,以便日後查證會議是否在適當且合法的場所舉行;三、組成會議的五位會員姓名,並附上戶籍謄本以證明其與當事人間的親屬關係及親等順位,確保組成合法;四、實際出席的親屬姓名,出席人數必須達三人以上才符合開會要件;五、會議主席及會議記錄人的姓名,主席負責主持會議與引導議程,記錄人負責完整記載會議過程與決議;六、討論事項,即會議中討論的議題,應逐項列明並簡述討論重點;七、決議內容,須明確記載各議題的表決結果,並標示是否達到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的法定通過門檻;八、出席親屬的簽名或蓋章,為確保記錄的真實性與法律效力,實務上通常要求蓋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以防止事後否認或爭議。親屬會議的召開與紀錄,不僅是形式程序,更攸關其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召集程序、成員組成、開會及決議要件、紀錄內容等未符合法律規定,該次會議的決議可能會因程序瑕疵而失效,甚至被法院撤銷。因此,召集人應嚴格依照民法各條規定確認成員資格、完成召集通知、依期開會並製作完備紀錄,以確保親屬會議在法律上的正當性與決議的可執行性。

 -家事-親屬-親屬會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9條=民法第1130條=民法第1131條=民法第1133條=民法第1134條=民法第1135條=民法第1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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