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我關係為何?繼母帶來的兩名女兒,跟我關係為何?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沒有血緣、沒有收養的情況下,繼母帶來的女兒在法律上沒有直系或旁系親屬關係,也沒有繼承權與扶養義務;若經認領或收養而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會依血親或擬制血親的規定計算親等並產生相應的法律權利義務。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繼父母」與「繼子女」並不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而是一種日常生活中的稱呼,通常是指父母離婚後再婚,新的配偶對另一方原有的子女的稱謂,例如父親再婚的對象對其原有子女而言就是「繼母」,母親再婚的對象對其原有子女而言就是「繼父」,但這種關係在法律上並不當然產生血親或姻親關係,也不因此當然享有繼承權與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967條將「血親」定義為彼此有血統關係的人,分為天然血親與擬制血親,天然血親指因出生自然發生血緣關係的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擬制血親則是原本無血緣關係,因法律規定而視為有血親關係,例如收養成立後的養父母與養子女。

 

至於民法第970條所規定的「姻親」則包括三種類型:一是血親之配偶,二是配偶之血親,三是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不在這三類姻親關係之內,因此在法律上並非姻親,也就沒有基於姻親而產生的權利義務。

 

如果父親與母親離異後,父親與繼母再婚,而繼母帶來兩名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則這兩名女兒與在法律上既非血親、也非姻親,單純是因為父母婚姻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不會因此產生繼承權與法定扶養義務。

 

如果父親過世,這兩名繼母的女兒並不會列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民法第1138條關於繼承人順序的規定並不包括繼子女,除非在父親生前經過合法的收養程序,使其成為父親的養女,才會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與扶養義務。另外,如二名女兒是父親親生骨肉,可能因此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民法第1065條)。

 

至於與繼母帶來的兩名女兒的親等關係,若沒有收養或其他血緣事實存在,法律上沒有親屬關係,因此不會有直系或旁系的親等計算問題;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例如父親在婚前或婚後對該兩名女兒有血緣關係並經認領,則該女兒即為父親的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與之間即構成有血緣的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二親等,彼此間享有民法上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與繼承權。

 

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有扶養義務,原則上只有在雙方同住且依家長家屬關係共同生活時,才會基於民法家長與家屬關係產生生活上互助與協力的義務,但此義務屬於生活照顧性質,並不當然延伸為遺產繼承權。如果雙方未同住,則不會有此義務存在。

 

反之,一旦依照民法第1073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合法收養,例如夫妻一方與他方子女之間年齡差距達16歲以上,並經法院核准收養成立,則原本沒有血緣與姻親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會直接轉換為法律上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屬於擬制血親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彼此間享有與婚生親子相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扶養義務與相互繼承權。

 

依民法第1077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繼承關係與婚生親子完全一致,因此如果父親合法收養了繼母帶來的兩名女兒,她們就成為的養姊妹,屬於旁系血親二親等,父親過世時可與按同順位平分遺產。

-家事-親屬-親屬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967條=民法第970條=民法第1073條=民法第10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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