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想休外遇夫,有什麼應該注意?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人妻若決心與外遇丈夫離婚,應注意多方面法律與實務操作。首先,需依法蒐集確實證據證明丈夫外遇與第三人同居,例如通訊紀錄、照片、合租合約等,以便作為離婚與損害賠償的依據。提起離婚訴訟時,須依民法第1052條主張婚姻已因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如外遇、拋家棄子、逃避經濟義務等,並應具備證據或證人協助說明事實經過。關於財產分配,若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所得財產須於離婚時平均分配,但若丈夫對婚姻無貢獻或有重大過失,法院可依情況調整分配比例,妻子若能證明房產由自己出資,也可主張保留。至於精神賠償,依民法第184條至195條,只要配偶與第三者行為逾越正常社交範圍、破壞婚姻誠信義務,便屬侵害配偶權,受害人可對兩人提起連帶損害賠償。法院亦曾判示婚姻應建立在誠實互信基礎上,一方若有不誠實行為,即為侵權,配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如有子女,妻子應蒐集有利於自身爭取監護權的資料,例如照顧紀錄、與子女感情等,法院將綜合考量子女福祉作最有利判斷。整體而言,理性蒐證、依法主張、完整準備,是成功爭取離婚、財產與親權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人妻面對丈夫外遇並決心離婚時,必須全盤考量法律面向與實際策略,避免衝動行事而錯失保障自身權益的機會。

 

證據收集

首要之務是有系統地收集證據,以具體證明丈夫確有外遇並與第三人同居,這不僅關乎能否成功請求離婚,也關乎後續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的關鍵。可採證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兩人共同出入飯店的照片、社群媒體互動、曖昧訊息紀錄、租屋契約影本、第三人姓名與身分資料、鄰居或親友的證言等。

 

證據的完整度與具體程度,往往是能否獲得法院支持離婚判決與配偶權精神賠償的核心因素。更重要的是在處理證據蒐集時,須依法為之,避免非法錄音、偷拍等方式,否則不僅無法作為訴訟證據,甚至可能觸法。

 

請求離婚

提起離婚與求償訴訟時,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必須具備「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作為法律依據。此重大事由可包括配偶在外積欠鉅額債務、長期不接電話、鮮少返家、與第三人發生外遇並同居租屋,甚至出現通姦情節等,這些行為皆足以破壞夫妻之間的信賴與共同生活的基礎,構成請求離婚的正當理由。

 

實務上,主張配偶外遇或不當行為者,應蒐集具體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照片、租賃合約或匯款紀錄,若難以取得書面資料,亦可由目擊者或親友擔任證人,出庭陳述事實。證人所述應清楚交代配偶行為如何造成婚姻破裂,及當事人因而無法維持婚姻的情狀。

 

若能證明丈夫有明確外遇、拋家棄子、逃避經濟責任或與第三者共居等行為,法院將較有可能認定婚姻已無修復餘地,據以准予離婚並裁定損害賠償。因此,離婚訴訟不僅是情感結束的法律程序,更是事實證明的過程,當事人應盡早整理與保存相關證據,才能有效主張自身權益並爭取合理賠償。


 

財產分配

此外,若夫妻間未就財產制度進行特別約定,法律上即屬「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夫妻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所得雖仍歸各自所有,但婚姻關係終止時,須依第1030條之1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並平均分配。

 

然而,若丈夫明顯未對婚姻有所付出,例如長期外遇、逃避家庭義務、未對家庭財務負擔有所協助等,法院得依據其對家庭協力貢獻與實際狀況,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因此妻子若能提出證明,自己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亦可主張在財產分配中應獲較大比例或保有特定財產,例如房產。

 

此外,關於房產的處理亦應提早規劃,若夫妻共有房產,應備妥購屋契約、繳款紀錄、貸款明細等資料,以利主張房產主要由自己出資,或屬婚前財產不應分割。法院亦會依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經濟能力與家庭付出,酌情裁量各自分配比例。若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屬共同出資,亦可依法主張不動產共有請求。

 

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若有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若行為方式背於善良風俗,亦同樣構成侵權。進一步而言,依據同法第185條規定,若有數人共同參與不法侵害行為,則應對受害人連帶負擔賠償責任。此等規定可適用於外遇情境中,當配偶與第三人共同從事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造成另一方配偶精神上重大痛苦時,受害人即得對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一併請求賠償。

 

進一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若情節重大,即使未造成財產損失,亦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而同條第3項則擴大此保護範圍至父母子女或配偶等親屬身分關係之人格法益,明確涵蓋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

 

換言之,若配偶明知自己已有婚姻關係,仍與第三者發展不正當關係,並逾越男女一般社交互動範圍,例如長期交往、親密互動、同居或性行為等,均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之侵害。此種情況不僅傷害受害配偶的尊嚴與情感,亦破壞婚姻應有之誠信義務,符合法律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

 

最高法院於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亦指出,婚姻關係的核心為夫妻共同生活,雙方應互守誠實,協力維繫婚姻之圓滿與幸福,若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穩定與安全,即屬違反婚姻契約所生義務,亦即侵害他方之權利。法院對於「配偶權」的定位已超越單純的婚姻形式,認定其係一種人格法益,其受侵害時,即可依法主張精神賠償。

 

實務上,若可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明顯親密行為、出遊住宿、長期互動甚至同居關係,法院即可能認定超出社交容忍範圍,構成侵權。此時無論外遇雙方是否已發生性關係,只要能證明情感關係密切、造成婚姻破裂或家庭不安,配偶即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賠償。綜上,只要行為明顯逾越正常男女之社交互動,致配偶遭受精神痛苦,依法即屬侵害配偶權,配偶可據此對出軌之配偶與第三者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其身分與人格受到的重大損害。


 

爭取子女親權

此外,若當事人與丈夫有未成年子女,應積極準備監護權之爭取資料,重點不在財力多寡,而在誰更有能力照顧孩子。包括過往照顧紀錄、子女學習與生活習慣、父母與子女之感情互動、日常照料比例等,都是法院裁量的依據。若子女年齡已達可表達意願階段,法院也會特別重視其想與誰生活的選擇。因此妻子在爭取監護權時,應著重呈現其穩定的家庭照護環境與對子女的關懷歷程。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侵害配偶權法律依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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