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分居外遇,可以離婚並請求損賠嗎?
問題摘要:
在婚姻尚未解除的狀況下,即使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雙方仍應履行忠誠義務,法律上的配偶身分與義務不會因分居而消滅,若違反這些義務,對方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與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實務上認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以性行為為限,只要超越一般社交互動,如牽手、擁抱、過夜或同居,即屬不法。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分居時間、婚姻存續狀態、是否具備婚姻破裂等因素加以判斷。當事人若有意提起訴訟,須妥善蒐集雙方同居、親密互動等具體證據,否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若婚姻已無挽回可能,也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即使夫妻處於分居狀態,只要法律上仍存有婚姻關係,雙方依然負有互相忠誠、協力的義務。分居並不等於離婚,它僅是事實上的生活分離,不會改變雙方法律上的配偶身分與義務。因此,若配偶在分居期間與第三人發展親密關係,甚至同居,仍可能構成對於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並可依法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應檢視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首先釐清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律規範。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85條規定,若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與他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若因不法行為而致配偶於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得請求適當之慰撫金。此類損害賠償請求,稱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實務見解如何看?
在司法實務中已有相當多數例可供參考。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判決即指出,夫妻間因婚姻契約所生的忠誠義務,是維持共同生活幸福圓滿的核心,若一方不誠實,導致婚姻破裂,已屬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可依法請求賠償。此外,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範圍並不以性交為限,任何逾越一般社交程度之親密行為,如牽手、擁抱、過夜、共同出遊,或共同居住等,若足以使社會一般人認為有戀愛或親密伴侶之情節,即可構成侵害配偶權。
就本案而言,當事人與其丈夫已因外遇及家暴分居多年,然婚姻關係未經法院裁判或民政機關登記離婚而終止,法律上仍屬夫妻。若其丈夫於分居期間與外遇對象共同生活,並有明確同居事實,已非單純社交互動,顯可視為違反忠誠義務之不法行為。當事人可依民法相關條文,對其丈夫及第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提起此類訴訟,最關鍵在於證據。當事人若知悉丈夫與外遇對象同居地點,可利用合法手段蒐集證據,例如觀察其是否一同進出住處,敲門確認是否共同居住、拍攝雙方個人物品置放情況(如衣櫃內衣物、生活用品等),錄下雙方日常互動情節等,均可作為向法院提出之客觀佐證資料。切勿僅憑個人推測或配偶的曖昧訊息即提訴,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足遭法院駁回,徒增心理與經濟負擔。
可以請求離婚嗎?
依我國現行法制,除非法院認可有婚姻破綻而判准離婚,或當事人自行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始得終止。在此之前,夫妻仍應互負忠實義務,即使一方自認婚姻名存實亡,亦不得擅自與他人發展親密關係。若配偶主張婚姻已形同破裂,亦應依法提起裁判離婚,而非先行展開新感情關係。
分居本身雖不是民法明文規定的離婚事由,但若分居時間長久,且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其他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依實務見解,分居若已長達數年,顯示婚姻已難以維繫、共同生活目的已無,法院通常會認為該婚姻已經破裂,構成裁判離婚的理由。
例如,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曾多次認定:當夫妻分居時間已超過3年、5年甚至10年,彼此間已無實質婚姻生活,也無恢復可能,即屬重大事由。此外,若分居原因係因家暴、外遇或重大衝突,也會強化離婚請求的正當性。因此,分居本身雖不足以當然離婚,但若加以證明婚姻確已破裂無可挽回,法院即可能判准離婚。
實務訴訟上應留意
實務上,法院於審理侵害配偶權案件時,除審查證據外,亦會考量雙方婚姻存續狀態、分居期間長短、是否仍有聯繫互動、婚姻是否確已無挽回可能等因素,以判斷加害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重大人格法益侵害。若當事人能證明其仍有維繫婚姻之意願,而配偶在未離婚前即另與他人同居,法院較可能認定該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
最後須強調,若當事人選擇訴諸法律,務必事前完整蒐集並保存所有可供佐證資料,以免因證據不足影響判決結果。侵害配偶權屬於人格法益損害,不須證明財產損失,惟仍須具體證明精神上痛苦與違法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唯有以客觀明確之證據佐證被侵害事實,方能有效主張並獲得法律救濟。
總之,婚姻未經解除即與他人同居,即屬對配偶權之明確侵害,即使分居亦不例外。當事人若遭此情形,應冷靜面對、謹慎蒐證,並可考慮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協助釐清可行訴訟策略與證據方向,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侵害配偶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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