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私生女,可以求償並離婚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丈夫與婚外情對象生下私生子,雖不須配偶同意即可認領,然其與第三人間的交往及生育行為,若已違背誠實與忠誠義務,即可構成侵害配偶權。合法配偶可蒐集證據,依法請求離婚與精神損害賠償,但須注意訴訟提起的時效限制及是否有宥恕行為。建議如有此類困擾,應儘速諮詢律師、妥善保存證據、評估提告時機,以保護自身婚姻法益與法律上可主張的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丈夫與婚外情對象生下私生女,對身為合法配偶的妻子而言,不僅是情感上的背叛,更是法律上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此時妻子除可考慮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也能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丈夫有私生女,可以求償侵害配偶權

首先,丈夫即使與外遇對象所生的私生女為其親生骨肉,也有權依法認領並辦理戶籍登記,此項行為並不需要配偶同意,因此單純的認領並非違法。但當配偶發現對方與第三人有穩定交往關係並已生育子女,此情形通常已超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若能佐以實質證據,例如書信往來、訊息紀錄、合照、同住租約、目擊證人、子女戶籍資料等,法院極可能認定此為逾越一般社交分寸的不當交往。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只要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加害於人,亦同樣構成侵權。第185條進一步指出,如屬多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對於婚外情關係而言,只要第三者明知對方已有婚姻仍介入,即可與配偶構成共同侵害責任。

 

進一步而言,民法第195條亦補充,若因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貞操或配偶權等人格法益,而造成情節重大之非財產損害,被害人即使無財產損失,亦得請求適當之賠償。此即所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最高法院過去判決亦指出,婚姻之本質係夫妻共同生活,雙方應互負誠實義務,若其中一方背離此誠信原則,構成對另一方婚姻權益之侵害,即可依法主張權利。實務上,若丈夫與外遇對象以「家庭」方式共同生活、生子並協助養育,且妻子能舉證其有情感連結與密切互動,即可視為已構成侵害配偶權之標準。法律亦規定,妻子若打算對丈夫及第三者請求賠償,須注意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損害及行為人」之日起二年內應行使,否則消滅。另有一項絕對時效,即從侵權行為發生起算,超過十年不行使者,亦不得請求。換言之,即使配偶多年後才得知外遇,但若外遇已持續超過十年,即便才剛發現,也無法再依法請求賠償。

 

丈夫有私生女,可以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法院可依請求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共有十項,包括:配偶與他人結婚(重婚)、通姦、有重大虐待行為(對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惡意遺棄、意圖殺害、罹患不治惡疾或重大精神病、配偶生死不明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等。

 

除此之外,第2項設有概括條款,指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亦得訴請離婚,例如:配偶長期與第三人曖昧同居、長期分居無親密關係、經濟不負責任、情緒控制或家暴等,均可能構成實務上認定的重大事由。

 

法院審酌時,會視婚姻破裂是否確實達到無法回復之狀態,並要求當事人提出明確證據支持主張,例如對話紀錄、照片、證人或診斷證明等。若事後曾明示或默示原諒對方的行為,或已超過法定提告期限,可能喪失離婚請求權。因此,主張離婚須留意蒐證方式與時效規定,並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提高訴訟成功機會。

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並生下私生女,若能證明該行為屬「與他人合意性交」,則依法可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離婚事由,即「與他人合意性交」。此款並不要求有通姦罪的成立(該罪已於2020年除罪化),但仍作為民事上離婚與損害賠償的依據。

實務認為,只要配偶在婚姻期間與他人發生性器官結合之性交行為,即屬「與他人合意性交」,與是否生子無必然關係,惟若有私生女出生,反而可作為性交事實的重要佐證。只要透過親子鑑定、戶籍登記、訊息紀錄、照片或第三者供述證明雙方有實際性行為關係,即足以成立第2款離婚理由。

對於打算以外遇為由訴請離婚者,更須小心民法第1053條的限制。該條明訂:「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因此,若妻子長期睜一眼閉一眼,未即時主張權益,日後恐難以在法律上爭取離婚與賠償,應及早評估行動時機。

 

在證據蒐集方面,雖然無法直接調閱對方戶籍資料,但妻子可藉由觀察丈夫異常行蹤、常去場所,或探詢鄰里消息以取得線索,再蒐集相關照片、錄音或訊息紀錄。實務上,有些第三者為避開十年追訴時效,會等孩子成年或婚姻穩定後,才主張扶養權或與子女相認,因此配偶在婚姻期間如發現可疑跡象,應主動提早因應。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3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