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前任還有聯繫,算侵害配偶權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丈夫與前任保持聯繫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需從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容忍範圍及是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判斷。依民法第184條及195條,若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精神賠償。但若僅為基本聯繫、無親密行為,且未超出正常社交互動,難認構成侵權。實務亦認為婚前情史與婚後普通往來,不足以作為提告依據。面對不安,應先坦誠溝通,若有實質不當行為,則再依法蒐證提告,避免貿然訴訟反損婚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誠實與忠誠是雙方最基本的義務,若一方在交往或婚後隱瞞過去重要情感經歷,或與前任保持聯繫,甚至出現可能引發配偶懷疑的不尋常互動,勢必會對婚姻關係帶來不安與傷害。然而,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仍需從法理與實務加以界定。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應檢視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首先釐清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律規範。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85條規定,若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與他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則進一步保障人格法益,若不法侵害他人之貞操、名譽、隱私等,情節重大者,即使無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務見解如何看?

實務上,最高法院早於55年上字第2053號判決即指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婚姻之本質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與互守誠信,若其中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即屬侵害配偶權,對另一方造成精神損害,可請求賠償。但須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之成立,不以性交為必要,亦即即使未發生性行為,只要行為已超越一般社交界線,如摟抱、親吻、過夜、手牽手、曖昧訊息交流等,都可能構成不法侵害。

 

侵害配偶權判斷重點在於

故判斷是否成立侵害配偶權,須從行為是否「逾越一般人社交之容忍限度」及「是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來衡量。如雖然丈夫與前任交往過、婚後仍有聯繫,且過去的親密照片尚留於社群平台,對當事人而言確實容易產生不安與被欺瞞感受,但若雙方婚後僅為一般同事互動,並無實質越軌行為,從法律角度要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顯然困難。

 

當事人目前所掌握的資訊,僅足以顯示丈夫過往情史與其婚後持續的基本聯繫,並無證據證明雙方有超越一般社交互動之行為。進一步而言,即使配偶與第三人過去有親密關係,但若該關係已終止,婚後亦未再復燃,則該行為無法回溯追訴為侵害配偶權。實務對於配偶權保護的時效與適用範圍皆以「婚姻存續中之不法行為」為限。

 

因此,光憑婚前照片、過去交往史,無法構成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此時,若貿然提起訴訟,不僅可能敗訴,更會傷害夫妻感情,反而不利於婚姻的維繫與修復。從實務觀點建議,當事人可優先選擇與丈夫坦誠對話,表達自身的不安與疑惑,並就未來與前任互動的界限進行協議。

 

綜上,丈夫與前任保持聯繫,雖可能引發配偶不安,若其行為未超越職場基本互動或社交合理限度,則難以構成侵害配偶權。面對婚姻中出現的不安與懷疑,首重溝通與理解,透過坦誠對話可防止誤會擴大;而若最終仍須訴諸法律,亦應審慎評估證據充足與否,避免訴訟反成破壞婚姻之導火線。建議雙方在彼此尊重與體諒基礎上,釐清界限、重建信任,方為面對此類婚姻危機的最佳處方。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侵害配偶權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