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對方早已有配偶可以免除侵害配偶權責任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若第三者主張「不知道對方已婚」是否能免責,實務上看法分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應由原告舉證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且仍故意侵害配偶權,否則無法成立侵權。但也有判決指出,即便第三者未明確知情,若未善盡查證對方婚姻狀況的義務,仍可能構成過失侵權。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合理努力查明對方已婚與否,若能證明遭欺瞞且全無察覺可能性,較有機會免責。法院會依案件具體事實審酌,例如交往方式、對方是否隱瞞婚姻、有無婚戒、是否與配偶同住等。若遭提告,應盡早蒐集能證明自身未故意、未過失的資料,以避免成立侵權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訴訟中,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不知道交往對象已有配偶」作為免責理由,是一個實務上爭議極大的議題。此問題涉及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中有關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人格法益的規定,而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也與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密切相關。

 

舉證責任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若主張有利於自己之事實,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如果當事人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所主張的事實,法院將不採認該主張,當事人可能因此敗訴。

 

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若法院認為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第三者明知交往對象為已婚者,則原告將面臨較高的舉證門檻,勝訴難度相對提高;但若法院改採認為應由被告證明其確實不知對方已婚,並已善盡查證義務,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原告勝訴機率即相對提高。

 

實務見解怎麼說?

實務上,法院見解雖有差異,但多數仍傾向於由原告負責證明被告知情且故意侵害配偶權。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680號判決即指出:「惟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判例可資參照。

 

準此,侵害配偶權,僅於故意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關係或以其他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方配偶時,他方配偶始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該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因過失而不知與其發生性關係或有親密交往之人為有配偶之人,受損害之他方配偶仍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羅oo為有配偶之人,而故意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該項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0號判決亦表明:「被告辯稱其與林oo於105年間2月份左右認識,交往兩個多月,但林oo獨來獨往,原告也因案逃亡未曾和林oo聯絡,故被告當時對於林oo之婚姻狀態實屬不知情等語,即屬可信。原告既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與林oo於105年2月、3月間交往時,係明知林oo為有配偶之人,亦未證明被告於知悉原告與林oo之婚姻關係存續後,有再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權益云云,即無法成立。」被告若對對方婚姻狀況並不知情,且交往期間並無特別異常情節,即可免除責任。

 

但也有判決認為,被告即使未確知對方是否已婚,若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仍屬有過失,可構成侵害配偶權,如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9號判決:「被告自已如果沒有詳查確認交往對象為有配偶之人,仍算是有過失而侵害配偶權」縱被告未確知胡oo為有配偶之人,仍難免其未詳予確認胡oo是否已婚之過失,是被告抗辯不知胡oo已婚,未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應無可採。」

 

從這些判決可見,法院並未一面倒採固定立場,而是視個案事實審酌舉證負擔與查證義務的範圍。現實中,許多交往是在匿名、虛擬或高度私密的情境下發展,例如透過交友網站、社群媒體等方式認識對方,導致交往初期難以發現對方的真實婚姻狀況。若當事人真的毫不知情,甚至從未接觸到對方的配偶、家庭、婚戒等跡象,則其主張不知情可能具有可信度。

 

惟這種主張須有佐證,例如對話紀錄、交往初期對方隱瞞婚姻資訊的證據,或可證明自己曾主動詢問婚姻狀況但遭到欺騙等情節。若僅以「我不知道他已婚」作為防禦理由,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者,在某些法院見解中,仍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侵權而成立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亦有判例指出,若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發生性行為,即屬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可構成民法第184條後段侵權責任。由此可知,「知情與否」以及「是否故意或過失」是法院判斷侵害配偶權成立與否的核心。

 

從法律立場來看,要求被告進行合理查證,是基於現代社會尊重婚姻制度的價值觀,同時也是防止外遇合理化的機制之一。對當事人而言,若陷入這類糾紛而遭配偶提告,應立即檢視是否可提出合理證明顯示自身在交往過程中未明知對方已婚,並已善盡合理注意義務。若無法提供佐證,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權。

 

此外,對原配而言,若能取得證據證明第三者知情或故意,則有機會主張配偶權遭侵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這些證據可包含私訊紀錄、照片、通聯資料、共同出遊或親密互動等。若同時考慮提起離婚訴訟,這些資料也能作為主張婚姻難以維持的重要依據。

 

因此,在處理侵害配偶權或相關情感法律糾紛時,不僅要解自身法律地位,也應提早準備證據、掌握舉證邏輯,並視個案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最後提醒,不論是提告者或被告,在面對這類敏感案件時都應慎重處理,重視誠信與證據,因為法律雖可補救損害,但若缺乏準備與理性,極可能因舉證失當而錯失法律保障。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不知婚姻關係存在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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