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發生關係,但男友霸王硬上弓,可以告他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是男女朋友或夫妻,只要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以強暴、脅迫、催眠術等手段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若情節加重,例如施以凌虐、攜帶兇器、偷拍威脅等,則依第222條處七年以上徒刑。法律重點在於「違反意願」,而非雙方關係是否親密。實務上所謂「霸王硬上弓」,若無合意即屬違法。受害人應保存對話紀錄、驗傷資料等證據,並報警或尋求法律及社工協助,維護性自主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論雙方是否為男女朋友,甚至即使已為夫妻,只要有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情況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進行性交,即構成刑法第221條所定的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強制性交罪重點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性交罪的重點在於「違反意願」,並不在於雙方是否具備親密關係。亦即,即使雙方曾有性行為經驗,也不表示其中一方可永久取得對他方身體的使用權。

 

刑法第222條並進一步列出若干加重情節,若符合其中之一,例如二人以上共同犯案、對未滿十四歲之人、對身心障礙者、使用藥劑、施以凌虐、於公共運輸工具中、侵入住居、攜帶兇器、或以偷拍、錄音錄影等手段威脅被害人者,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示法律對於這類違反性自主的行為具有高度譴責與重罰意旨。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男女朋友約會過程中,一方表達不願發生性行為,卻遭對方以強力壓制、壓迫、威脅或控制情緒的方式硬行性交,這種情形俗稱「霸王硬上弓」,即符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構成要件。

 

何謂強制手段?

所謂「強暴」不限於肢體暴力,也包括藉由壓制、卡位、限制行動自由等方式使對方無法脫逃或反抗;「脅迫」、「恐嚇」則可能包括語言威嚇,例如威脅分手、自殘、自殺、或說出會公布裸照、使對方不得不屈服。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涵蓋如灌酒、讓對方無意識、虛偽表示愛意、或利用對方心智狀態脆弱等不正當手段誘騙性交。從近年性侵相關實務判決來看,法院對於受害人當下無法激烈反抗、未大聲呼救、甚至因恐懼或羞辱而順從的情形,均有承認為「違反意願」之性行為,不因表面順從即認為雙方合意。

 

在兩性關係當中,「同意」是雙方最基本的性自主保障,若僅一方片面進行性行為,不論理由為何,皆可能違法。當事人若發現遭遇這種情況,可立刻報警處理,並應妥善保存證據,例如簡訊內容、對話紀錄、當下錄音或事後醫院驗傷紀錄等,避免事後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追究刑責。也建議在第一時間尋求律師協助,並透過婦援團體、社工或警察協助處理程序與後續情緒修復事宜。


 

社會對於性侵害的認知已逐步更新,法律亦強調性自主權的重要性,早已不再認為「男女朋友之間不會性侵」,或是「有交往就代表可隨時性交」,這些陳舊觀念已被法律明文否定。反之,越親密的關係若違反意願進行性行為,所造成的心理創傷往往更深,法律更應加以保護。在兩性交往中,無論男女皆有權說「不」,也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絕性交行為,不因之前曾有過合意性行為而喪失未來拒絕的權利。

 

尤其女性應自我強化界限意識,拒絕任何強迫性行為,若有違反,應勇於提告,透過法律為自己發聲。最終要強調的是,強制性交罪的保護對象不限於女性,男性亦得主張性自主權,若遭遇強制情形亦得提出告訴。

 

法治社會以尊重個人意志為前提,任何違反意願之性交行為皆不得被容忍,不論是否為伴侶、情侶或配偶,均應以尊重與溝通作為關係基礎,若發生違反意願之性交情事,依法可提起刑事告訴。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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