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傳鹹濕對話是侵害配偶權嗎?
問題摘要:
即便無法證明雙方實際性交,但若有鹹濕對話、情慾訊息與同居親密互動等,仍足以構成民法所稱情節重大之不法侵害,正宮可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精神賠償。對此,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慰撫金,明示通姦並非構成侵害配偶權之唯一要件,而超越一般異性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即可成為認定侵權的依據,提醒一般人於婚姻關係中應審慎處理第三者關係,避免觸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配偶與第三者互傳鹹濕訊息、親密對話、裸照甚至有同居情節時,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實務上並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性行為為唯一構成要件。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應檢視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首先釐清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律規範。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85條規定,若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與他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若因不法行為而致配偶於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得請求適當之慰撫金。此類損害賠償請求,稱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實務見解如何看?
實務上曾有,一名丈夫在外地工作時,與健身房女同事發生曖昧甚至戀愛關係,雙方除有頻繁鹹濕文字往來外,亦互傳裸照、同住、共同拍攝上身裸露之照片。正宮發現後提告,儘管第三者主張「對方未告知婚姻狀態」、且「僅為對話,無性交證據」,但法院仍認為雙方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標準。
實務上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法院重點觀察包括雙方是否互稱親密關係、是否有性暗示內容、是否共同住宿、是否有身體接觸紀錄等,而不以性交或現場目睹作為必要條件。在該案中,被告在偵查中坦承與男方交往,而非如答辯所稱「不知其為已婚者」,再加上雙方對話內容如「插著睡」、「我讓妳每天都性高潮吧」、「我會永遠愛妳」等,法院認為情節明顯逾越社交分際,屬破壞婚姻圓滿之行為,判決原告勝訴。
法院特別指出,婚姻為維持共同生活之制度,配偶雙方負有誠信義務與忠誠責任,任何行為若違背此一義務,並造成他方情感上重大損害,即可構成侵害配偶權。而此類損害,並不需證明財產損失,只要能證明因侵權而產生精神痛苦,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類似案例中,若配偶與第三者之互動達到異性戀愛關係程度,甚至有明顯情慾文字、贈與貼身物品、同居、外出過夜或肢體親密行為等,法院大多傾向認定已構成配偶權之侵害。反之,若僅為無關緊要之訊息、無具體證據顯示雙方有戀愛或性關係,法院較可能認定原告舉證不足,難以成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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