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配偶權?
問題摘要:
配偶權是指配偶因婚姻關係而享有的身分法益,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及維繫婚姻圓滿的責任。即便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若配偶與第三人有親密對話、牽手、擁抱或其他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行為,仍可構成侵害配偶權,受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185條與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侵害配偶權不以性交為限,重點在於是否破壞婚姻信賴與穩定。即便無性交證據,只要足以損害婚姻基礎,即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雖然婚外情不再是社會驚奇的新聞,但法律仍提供了對於婚姻關係的執守與保護。這種保護並不因初季審憲除後,刑法第239條通姻罪遭到定應而消失,而是透過民法對於「配偶權」的保障而得以延續。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由於婚姻關係而形成的一種身分權益,屬於民法結構中的身分權,其內容包括婚姻中對方該盡的誠實緊密關係與一同經營生活的權利與義務。此一權益不僅是情感的體現,也是法定上可以要求總結的。
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配偶權被侵害可以如何求償?
雖刑法通姻罪已被憲法除罪,但如配偶有外遇行為,被婚姻中的另一方發現後,仍可以依民法第184條、195條、185條之規定,向早遭配偶與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主要以精神慾義的慎悅金為質。
法定上,配偶之一與第三者互傳近密話題、拍攝觸緊照片、公然牽手、擁抱等行為,如已超過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即可認定為使婚姻關係受到破壞,並可對對方與第三者求償。
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與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據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賢據,或不法侵害其他人依而生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要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3項更明文注明:「前兩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依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曾於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指出:婚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配偶互守誠實,是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必要條件,若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而互負之義務,對於他方構成權利侵害。
總而言之,對於揭發配偶外遇行為,即使無確切性行為證據,但只要行為適得超過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參隨定義計供互傳近密對話、拍照、公然牽手擁抱等情局,即可成立精神慾義上的配偶權侵害。現行法定讓被婚姻侵害者可不介於刑法,仍得以民法之道要求成衣,守護自己婚姻權益與義務的合理維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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