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能不能要回送出的禮物?
問題摘要:
依我國民法體系,贈與一經完成,原則上即具有拘束力,非依法不得撤銷。情侶交往中之贈與,在無法舉證符合未履行負擔、暴力傷害、違反扶養義務等情形下,即使雙方後續分手亦不得主張返還,否則違反契約穩定原則與贈與法制精神。故若贈與人對贈與行為有所顧慮,應事前清楚約定負擔或條件並保留相關證據,若事後產生糾紛,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撤銷並依循法律程序進行,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情緒或感情落空而誤觸法律雷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手後是否能夠要求返還先前交往期間所送出的禮物,首先應從法律上「贈與」的定義談起。
情侶間附贈禮物屬於贈與行為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所謂贈與,是指一方基於意思表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對方也願意受領的契約行為。這種贈與契約一旦成立並完成財產的移轉,即使雙方關係發生變化,也原則上不影響贈與的效力。
因此,在情侶交往期間彼此互贈禮物,如項鍊、手機、名牌包、汽車甚至不動產等,若屬自願且無償移轉財產予對方,並完成交付者,法律上即認定為有效贈與,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
收回的方法一:移轉禮物前
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物若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贈與人得以單方撤銷贈與;但若財產已交付,且並非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者,即不得任意撤銷。因此若情侶分手前已完成贈與,則不能僅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返還。
收回的方法二:移轉禮物後
惟民法仍規定特定情況下,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首先,依第412條,如贈與附有「負擔」且受贈人未履行該負擔,例如要求對方完成某項考試、達成特定目的或承諾結婚等,贈與人即可依法撤銷。舉例而言,若A告訴B:「你只要去考全民英檢,我就送你一張來回日本機票」,而B未完成考試即收下機票,A可主張因B未履行負擔,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除此之外,若贈與係基於對未來某一行為的期待,且該行為未履行,也可視為附負擔贈與而撤銷。例如A為求B答應結婚,表示只要B答應婚事,就將精華地段土地移轉給B。若A信守承諾並完成移轉,但B後續卻反悔不願結婚,即可構成未履行贈與負擔的情形,A有權依民法第412條請求返還土地。
再者,依第416條,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加害行為且涉及刑責者,或依法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撤銷贈與。例如夫妻之間若互負扶養義務,A因愛B而贈與一棟房子作為結婚紀念,後來A生病住院,B卻置之不理甚至遠赴海外享樂,便構成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形,A即可依法主張撤銷贈與。又如B對A施以暴力,導致A受傷,也符合可撤銷贈與的情節。
再進一步,依民法第417條,若受贈人故意殺害贈與人,贈與人的繼承人亦可主張撤銷,這條雖屬極端案例,卻反映法律對於重大不法行為的嚴正立場。換言之,只要贈與人或其繼承人能舉證上述法定事由成立,並在知悉原因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則該贈與得依法撤銷並要求返還。
反觀若僅係交往中一般性贈與,例如送手機、服飾、紀念品等日常禮物,即便感情終止,也不因其價值高或送禮時有情感期待,而構成附負擔贈與或不法侵權行為。即使贈與人主觀認為自己是出於真心、誠意交往才給予財物,也無法構成撤銷贈與的合法理由。
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通常著重在是否具備法定撤銷事由,而非感情破裂本身。實務上,多數判決認為分手本身並非撤銷贈與的事由,即便對方始亂終棄、欺騙感情,只要未侵害贈與人權益或違反法律義務,仍不影響既成贈與效力。因此,情侶贈與若未事先約定附條件或負擔,單憑分手後反悔,幾乎無法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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