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出軌,我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當一方在婚姻中遭遇不忠行為,可從兩個層面尋求法律救濟:第一,離婚成立後可依1056條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第二,婚姻破裂若係配偶外遇等重大過失所致,即便尚未正式離婚,也可依195條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倘若能取得具體外遇證據,更可依185條擴及第三者追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配偶發生外遇導致婚姻破裂,受害一方是否能向對方請求離婚賠償,須視其是否符合民法所規定之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兩種不同情形。

 

可請求離婚損害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所謂離婚損害,是指因為「離婚這件事」本身所受到的損害,若配偶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遭受精神或名譽等非財產上損害,且無自身過失,則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舉例而言,若丈夫因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導致婚姻破裂,妻子作為無過失方,因家庭解體而產生強烈精神痛苦,即可依據此條文向丈夫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法院在判定金額時,將斟酌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年齡、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事件情節,綜合衡量作出合理裁量。

 

可請求離因損害

另一類賠償為離因損害,係指因配偶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進而對無過失方造成非財產上損害者,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只要侵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即可請求賠償。此類賠償不限於正式離婚後提出,即便尚未完成離婚程序,只要一方行為違反婚姻義務並造成他方精神損害,即可主張。

 

具體而言,若配偶有家暴、長期冷暴力、不當曖昧行為或與他人密切往來,雖未發生性行為,只要其舉止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範圍,影響婚姻圓滿安全,便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舉例來說,若配偶與第三者間有親密牽手、擁抱、接吻,甚至在深夜獨處、同車過夜等行為,雖無性交證據,但行為已明顯違反一般社會可容忍之標準,且造成無過失配偶精神痛苦,法院即可能依其嚴重性認定為離因損害而判准賠償。上述兩種損害皆屬非財產性損害,其性質乃補償受害人精神創傷與身分尊嚴受損所帶來的痛苦,雖無法精確計算,但可由法院裁量相當金額作為慰撫。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人得以取得通姦或類似實質性外遇行為之證據,則可進一步依民法第185條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即要求配偶與第三者共同負責賠償損害。該條文規定,數人共同加害他人權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意指在有證據顯示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發展不正當關係時,第三者亦須與配偶一同賠償受害者之精神損害,此在實務上常見於掌握照片、通訊紀錄、旅館進出紀錄等明確證據的情況。

 

由於此類案件牽涉私人感情、舉證困難及法條適用認定等複雜問題,建議受害配偶在處理過程中應積極蒐證,如保留通訊記錄、錄音、照片等資料,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據個案情況提出最適合的訴訟策略。

 

雖然精神損害無法用金錢彌補一切,但透過法律手段所獲之賠償,除可安撫心理創傷外,亦具有警惕加害人與維護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

 

總之,婚姻中若遭遇配偶出軌,無過失配偶仍可依法透過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制度,針對精神上受到的損害請求賠償,若證據確鑿,甚至可向配偶與第三者一併主張連帶責任,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與尊嚴。依據民法第1056條、第195條及第185條,法律仍提供受害者多元保障及救濟路徑,鼓勵正當行使權利,捍衛婚姻誠信與個人尊嚴。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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