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去演床戲可以告侵權嗎?
問題摘要:
演員若僅於拍攝工作中進行劇情所需的親密演出,並未與對戲者私下發展情感關係,通常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反之,若有證據證明其藉戲發展戀情或假戲真做,便可能落入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的侵權範疇,受害配偶得依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律的判斷標準始終重視行為的目的、背景與主觀意圖,並仰賴客觀證據支持,因此對於從事演藝工作的配偶而言,雙方若有價值觀差異或情感衝突,應優先透過溝通協調處理,而非輕率訴諸法律途徑,避免誤用法律概念造成誤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探討演員是否可能因拍攝吻戲、床戲而構成侵害配偶權時,須從法律與實務層面分辨職業行為與私人行為之間的界線。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應檢視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首先釐清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律規範。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85條規定,若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與他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若因不法行為而致配偶於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得請求適當之慰撫金。此類損害賠償請求,稱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另一半去演床戲可以告侵權嗎?
然而,法律上並未明文禁止特定行業之特定行為,因此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仍需具體個案審酌。法院在判斷配偶權是否遭侵害時,會重視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男女朋友交往的分際,例如:過夜、擁抱、親吻、傳送曖昧訊息、裸體共處等,若有此類行為,且非出於演出目的,便可能構成不當。
然而若這些行為是基於專業需要,例如演員拍攝吻戲或床戲時,是在導演指導、攝影器材與其他工作人員監督下進行,且目的並非滿足個人情感需求,而是為角色演繹與戲劇表現,法院通常認定這屬職業行為而非私人感情的外遇行為。
職業行為的核心特徵是基於工作、可受監督,並有明確範疇與目的,若符合這些條件,便難以認定其主觀上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依民法第184條構成要件,侵權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因此若演員僅是依照劇本表演,主觀上並無背離配偶忠誠義務的意圖,也未與對戲者發展私下情感關係,即難以成立侵害配偶權。
舉例而言,就算在鏡頭前的行為和現實中的外遇極其相似,包含擁抱、親吻、模擬性行為等,但若發生在拍攝現場,並受導演與劇組監控,法院多半會認為其屬演技而非實際性接觸,更無從認定構成外遇行為或損害配偶人格利益。
當然,若事後發生「假戲真做」的情形,即演員與對戲者在戲外發展真實戀情、同居或發生性行為,則情況轉變,便可能符合配偶權侵害的構成要件,尤其若配偶可舉出兩人私下約會、私訊對話、曖昧行為等證據,則法院可認定為逾越社會容許之交往分際,進而支持損害賠償請求。
但若單就拍攝行為本身,即使再露骨,只要無法證明雙方主觀上有超出工作以外的不當情感連結,仍難成立侵害配偶權。法院不會以個人主觀感受作為判斷依據,必須基於客觀事實與證據判斷是否構成違法。
因此,即使配偶對這些表演感到不舒服、受傷、難以接受,也無法單憑情緒或價值觀提出損害賠償,因為構成要件中的「故意」並不成立。在判斷中,法院極為強調是否存在「私情」的事實證據,例如演員與對戲者私下約會、同住、深夜訊息、性暗示或明顯親密互動等,若缺乏此類客觀事證,則再激烈的表演也不構成法律上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換句話說,戲劇表演的本質是虛構、職業性質,社會也普遍理解演員在表演中必須扮演各種角色並進行肢體接觸,因此不應將其與日常生活中基於感情發展的不當交往混為一談。若將所有吻戲、床戲一律視為侵權,將導致職業演員難以執行職責,也違反民法中侵權構成需具備主觀故意的基本原則。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無侵害意圖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