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伴與他人搞曖昧,我可以請求賠償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綜合而論,配偶與他人曖昧是否可請求賠償,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已超出一般社會通念之容忍範圍,且對婚姻關係造成實質損害。只要能具體證明配偶與第三者行為已非一般正常交往,並導致元配產生嚴重精神痛苦,即可依民法第195條主張配偶權遭侵害,請求合理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發現配偶與他人之間的互動已經超越一般社交界限,產生曖昧或親密情事,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的圓滿與幸福時,即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的「侵害配偶權」。這種損害雖非財產上損失,但在法律上仍屬人格法益受損,被害配偶可依法向不忠配偶及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以為補償。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應檢視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首先釐清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律規範。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85條規定,若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與他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若因不法行為而致配偶於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得請求適當之慰撫金。此類損害賠償請求,稱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實務見解如何看?

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判決,即認為即便無性交事證,只要行為已超出社會通念所容忍之界限,並對配偶造成重大精神損害,即應認定侵害其配偶權。相較之下,雖然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須以雙方實際性交為前提,但因該罪自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後已失效,不再構成刑事責任,惟民事責任仍然存在。

 

且不同於刑法對證據嚴格的要求,民事訴訟中對於配偶權侵害所需的證據門檻相對較低,允許採用間接證據來佐證曖昧或不當關係的存在。常見的證據型態包括文字訊息、社交平台對話、合照、共同出遊記錄、旅館進出紀錄等,甚至是第三人證言。若能取得配偶與第三者互稱暱稱、談及性關係或互送情趣用品等內容,將大大有助於法院對侵害行為之認定。至於證據的有效性與可採性,應特別注意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若當事人以違法手段,如安裝針孔攝影、入侵對方手機或通訊軟體取得資料,法院可能因違反他人隱私權而不予採認,甚至導致自身反而需負擔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當事人應以合理合法方式蒐證,例如利用共用設備之對話、公共空間的拍攝畫面或由第三人轉交的資料等,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此外,法院在審酌是否構成配偶權侵害及賠償金額時,會斟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年齡、學經歷、社會地位、精神痛苦程度與過錯程度等要素綜合判斷。若加害人屢次出軌、毫無悔意,或行為造成配偶嚴重心理創傷、家庭破裂,其賠償金額可能相對提高。反之,如僅屬輕微曖昧,或當事人無主觀惡意、未對婚姻造成實質破壞,法院亦可能酌情降低賠償金額,甚至駁回請求。

 

客觀事證的強度與完整性亦為判決關鍵之一。例如能夠採集到的保險套、衛生紙上遺留的體液、經鑑定得知DNA一致者,或雙方私密合照、住宿紀錄等,皆屬極具說服力之證據,有助於強化原告之主張並促使法院認定侵害事實成立。


 

雖然通姦罪除罪後無法再訴諸刑法制裁,但民事制度仍提供被害配偶追求正義與慰藉的正當管道,建議當事人於發現異常情形時,妥善保存通訊紀錄、照片及其他客觀資料,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照個案情況提出民事訴訟或進行協商,以期在法律保護下有效維護婚姻尊嚴與個人權益。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配偶權保障制度,正是建立在維護家庭倫理與婚姻安定的基礎上,即便沒有明確性交證據,只要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能構成侵害並請求賠償。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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