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 可拒付贍養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民法第1057條明定,僅限於經法院裁判離婚的已婚夫妻,且無過失之一方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時,始得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因此,若雙方僅屬同居關係,或即便有婚姻但係協議離婚者,皆無該條適用,亦即原則上不生贍養費義務。同居關係的結束,屬私法自治範疇,雙方是否應支付生活費或補償金,應視是否另有書面契約而定,若無明確約定,則一方無權請求,另一方亦得依法拒絕。即使在同居期間有經濟付出或生活照顧,若非約定可請求返還,通常視為單純給付,事後不得主張補償。故未婚分手原則上無贍養費義務,當事人可拒絕支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制度中,贍養費的規定僅明文適用於已婚夫妻間的裁判離婚情形,依民法第1057條所規定,夫妻中無過失之一方因法院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便對方亦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僅於裁判離婚始有法律規定

因此,此一贍養費義務的產生須具備三項要件:一為有婚姻關係、二為經法院裁判離婚、三為一方無過失且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若不符合前述要件,即不生贍養費請求權。是故,對於未曾結婚者而言,亦即僅屬同居或伴侶關係,或雖已結婚但以協議離婚方式終止婚姻者,則不適用此一法條之贍養費規定,雙方僅能依據當事人間之契約或合意約定生活費之支付事宜。


 

單純分手並無給付贍養費義務

在法律上,無婚姻關係之同居關係終止後,雙方是否互負生活費或精神補償義務,應完全回歸當事人間是否曾就同居期間之金錢往來或分手安排作出契約規範,並視契約內容而定責任,並無法律強制規定須支付贍養費,亦無任何類推適用之法源。

 

即使於同居期間某一方長期支付對方生活費用,或提供住所與照顧,若無明確約定該支出於日後可請求返還或繼續給付,則原則上視為單純給付性質,不構成債權,不生請求返還或延續給付之權利。

 

但雙方可自行以契約約定

法院實務亦一貫見解認為,未經婚姻登記的伴侶關係無法適用配偶間之扶養義務與贍養費請求權,惟若雙方另有具體契約如扶養協議、同居契約,則得依該契約內容處理,否則雙方分手後互不負責任。

 

此外,即便係已婚夫妻,若以協議方式離婚,亦無法依1057條直接請求贍養費,此類情形亦須雙方自行於離婚協議書中另訂扶養或贍養約款,否則亦不得於日後請求。故本文所述情境中,如當事人未與同居伴侶結婚,亦未曾就未來分手後之生活費或精神賠償訂有書面約定,對方單方面主張請求補償、生活費,將因欠缺法律依據而不得支持,當事人完全可以依法拒絕該請求,亦無需支付所謂贍養費。

 

總結來說,贍養費之法定基礎為民法1057條,其適用限於法院裁判離婚案件,且需符合「無過失」「陷於困難」等條件。同居關係非婚姻關係,不具備法定配偶身份,故不生贍養費問題。

 

當同居關係終止時,如雙方並無明確約定,則生活費支付義務亦隨關係結束而終止,一方不得依片面感情付出主張法律上之補償。現代社會雖逐漸重視非婚伴侶權益保障,但目前法制尚未就同居或親密關係予以贍養費制度規範,因此仍需由立法者進一步審酌,於制度設計上給予適度平衡。在現行法下,分手後主張贍養費者,除非雙方有事前約定或協議作為依據,否則請求將無法律效力,對方依法得拒絕給付。

 

最後補充,若民眾對於此類法律問題有疑問,本單位所提供意見僅屬公益性質之法律服務,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倘有實際糾紛處理或契約擬定需求,則建議洽詢律師提供進一步個案分析與法律建議,以保障自身權益並減少爭議風險。

-家事-親屬-感情糾紛

(相關法條=民法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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