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務問題而離婚,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嗎?
問題摘要:
婚姻因債務問題破裂,是否可向第三人請求精神賠償,需依民法明文規定。精神慰撫金必須具備法律依據,並非所有情緒痛苦皆得請求賠償。依民法第195條,唯有第三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時,元配得主張損害賠償;依第1056條,則限於判決離婚後,無過失方對有過失方請求精神賠償。若僅為一般債務糾紛間接導致婚姻破裂,第三人並未介入婚姻,亦非配偶,即不符上述法條構成要件,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當事人應審慎評估法律依據與訴訟風險,避免濫訴或錯失救濟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婚姻因債務問題而破裂時,是否能因此向配偶或第三人請求精神賠償,需回歸民法的明確規定。依實務與法理,精神賠償(即慰撫金)必須有法律依據,不是所有因婚姻破裂所生的情緒痛苦或爭執就能轉化為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實務曾一例,男子經營公司多年,因業務往來與他人有借貸糾紛,公司信用因此破產,連累公司與銀行的往來中斷,甚至影響到自住房屋的貸款,使整個家庭陷入經濟危機。在此困境下,男子與妻子經常為債務爭吵,最終導致離婚,男子憤而提告債務人,要求賠償公司損失並請求其對婚姻破裂所造成的精神傷害負責。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因債務導致婚姻不睦甚至離婚的情緒損害,並不在法律允許請求精神賠償的範圍內。
離婚相關的精神賠償依據
依據民法,離婚相關的精神賠償有明確兩種法源:其一是民法第195條,該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即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實務上常見的情形為第三者介入婚姻關係,使得婚姻破裂,這類型的第三者行為即構成侵害配偶權,被害配偶可以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其二為民法第1056條,針對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離婚後,無過失一方可向有過失一方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舉例來說,若配偶出軌、施暴或蓄意冷暴力導致婚姻無法維持者,即可能構成此條所稱的「有過失」。
本案中
但在本案中,男子所面對的是一場商業糾紛,其家庭爭執與破裂是債務壓力所引發,債務人雖造成公司信用受損,卻並未以任何方式介入或影響男子的婚姻關係,更不是第三者,亦未與男子妻子有所不當關係,故無法依第195條請求配偶權之侵害賠償。
同理,債務人既非男子的配偶,自無從構成第1056條所規範的過失一方,無法成為精神賠償義務人。因此,法院認定該部分之請求無法律依據,自應駁回。
面對與婚姻有關之損害賠償訴訟,若涉及非典型侵權,如財務壓力導致家庭失和、情緒困擾造成婚姻破裂等,當事人不應誤以為所有精神痛苦皆可訴諸法律救濟。僅有在法律有明確規範的情形,且具體行為人之行為符合侵權或契約責任構成要件,才可能獲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本案提醒當事人,應謹慎判斷請求對象與法律構成要件,並尋求律師協助研擬訴訟策略與蒐證方向,避免不當提告造成訴訟失敗與程序終結風險。
換言之,若婚姻破裂肇因於雙方互動或外部經濟因素,除非能明確證明一方在婚姻中具有法律上所認定的過失責任,否則單純的情緒痛苦將難以轉換為賠償請求的標的。總結來說,因債務問題導致配偶爭吵或離婚,除非配偶行為符合民法第1056條所稱的「有過失」,例如隱匿債務、不當處分家庭財產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無過失方方能主張精神賠償。
至於債務來源若非配偶自身所造成,亦非第三者介入婚姻之行為,自不符民法第195條所要求的侵害配偶權構成要件。法律對於精神賠償的保護並非全然放寬,而是建立在有明確法律規範與具體侵害事實的前提之上。
若當事人對法律構成有所誤解或證據不足,極易導致訴訟失利並失去再主張機會。為有效維權,建議當事人於進入法律程序前應先就法律依據、舉證能力及訴訟風險詳加評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方能在複雜法律制度下妥善行使權利、避免徒勞無功。依據民法第195條與第1056條,精神賠償的請求需嚴格符合要件,不應任意擴張。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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