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屋內針孔攝影機監視配偶有罪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雖有一定程度之資訊共享與生活接近,然並非毫無界線。當事人應尊重彼此之身體自主與隱私權利,尤其在情緒失控或婚姻破裂之際,更應自我節制,避免以非法手段報復、控制或蒐證,以免最終觸法受罰。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即使為夫妻,若未經對方同意,暗中裝設針孔攝影機監視對方,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並不得以婚姻關係作為免責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夫妻或曾為夫妻,若一方在無對方同意下於共同住所內裝設針孔攝影機,並錄製對方非公開談話內容,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在屋內針孔攝影機監視配偶有罪嗎?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19號刑事判決指出,被告與其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同住於某住處,惟已分房而居。被告因懷疑配偶有婚外情,未經對方同意,即於住處的客廳或餐廳暗中裝設針孔攝影機,並錄得配偶與第三人數次透過Line進行之視訊對話內容,之後更將該錄影內容用作民事離婚訴訟之證據。

 

配偶事後於查閱卷宗時方知遭監視,進而提告。本案中被告主張其行為係為查明住處物品遭竊事由,然法院發現其實際錄製之位置為公共空間,並無針對存放失竊物之房間,且其在錄影前即已懷疑配偶有不貞行為,實際上係為蒐證配偶婚外情所為,難謂為查竊行為具有正當性。

 

法院進一步指出,依據刑法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竊錄非公開談話須具「正當理由」始得構成阻卻違法之抗辯,惟「正當理由」須符合比例性原則,並非僅因行為人主觀認為其動機正當即足採信。尤其夫妻雖互負忠誠義務,但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任意監控他方私領域,個人隱私仍應受保障。

 

法院認為,本案中配偶與第三人間之談話係於住處進行,非對外公開,具有高度隱私性,行為人未經同意錄製,已構成對私密談話之侵害,且無證據顯示其有其他法律授權或法院許可,因此屬「無故」之竊錄,構成妨害秘密罪。就行為評價部分,法院指出錄影行為係於時間與地點密切相關、目的與手段相連,難以分割為多罪,應認為係接續犯,以一罪論處。

 

本判決再次強調,在婚姻或親密關係中仍應尊重他人隱私權,蒐集對方不法或不忠證據不應以違法方式進行,否則即便動機出於自保或訴訟準備,仍將面臨刑責追究。此案具高度警示意義,提醒民眾即使在自家住宅、即使面對伴侶,也不得擅自裝設錄影裝置進行監控,否則將侵害對方之憲法保障之人格權與隱私權,應依法負責。



 

實務上,也有許多類似案例涉及家庭成員間之隱私侵害,例如偷偷安裝監聽裝置、竊錄通話內容、偷拍浴室畫面等,雖行為人多主張係為保護自身或收集訴訟證據,但若無法院同意或無合理懷疑基礎,仍可能構成犯罪。

 

本件法院之判決除強化隱私權於婚姻關係中之重要性外,亦具教育功能,提醒大眾即使在最親密之法律關係中,也不可忽視對方人格權之獨立性與不可侵犯性。行為人若欲採取保全證據、調查對方不法行為等手段,應依法循正當途徑進行,例如聲請法院調查令或委請律師處理,不應訴諸偷拍、散布等違法手段。否則即使動機正當,也難免落入刑責追究之窘境,損人不利己,徒增法律與情感之糾葛。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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