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車上安裝GPS定位有罪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於其車輛安裝GPS定位器追蹤行蹤,依法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該條文明確禁止無故以工具、錄影、電磁紀錄等方式窺視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即使是夫妻,亦不得主張有權窺探對方私密生活。實務上,早期曾有見解認為基於懷疑不貞屬正當理由,但近年隱私權意識高漲,法院普遍認為縱為維護婚姻亦不能逾越比例原則與隱私保障。高院判決指出,未經同意安裝GPS行為即屬無故竊錄,構成犯罪。即使目的為蒐證,亦應透過合法程序,不得以非法手段進行監控或調查。

 

律師回答:

 

關於配偶間若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於車上安裝GPS定位追蹤是否構成犯罪?依據現行刑法之妨害秘密罪規定,答案是肯定的。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在配偶車上安裝GPS定位有罪嗎?

 

關於在配偶所乘車輛上安裝GPS裝置以掌握其行蹤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即明確指出,若行為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而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即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所定之犯罪。

 

依判決認定,行為人因懷疑配偶與他人有曖昧關係,遂透過律師介紹委託徵信業者跟監配偶,並提供配偶居所、上下班時間、車輛牌號等資訊,最終在配偶所使用車輛上安裝GPS定位器,藉此記錄其行蹤及活動,該GPS持續發送車輛位置資訊,行為人透過系統登入查詢配偶行蹤,已屬於未經同意竊錄他人非公開動靜之行為。

 

法院進一步指出,刑法妨害秘密罪所稱「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縱使出於配偶對婚姻忠誠義務之懷疑,亦不當以此為由進行秘密監控,尤其當法律已設有完整監聽及通訊監察程序,若非司法機關基於法定目的並經法院核發通訊監察令狀,私人不得擅自以科技手段監控他人隱私活動。

 

判決中亦明確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意旨指出,即便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亦不得因此主張對配偶具有全盤監控權,配偶一方不得以蒐證為名,擅自竊錄對方活動、言談及與其他人的互動,尤其是透過高科技設備還原、跟監或記錄,將違反比例原則與隱私保障,構成刑事不法。

 

本案被告辯稱係基於維護婚姻、保護配偶與家庭,實際上卻係因懷疑配偶外遇,於未經同意下進行監控,其行為已逾越法律容許之範圍。法院據此認定,在配偶所搭乘車輛上安裝GPS定位器之行為,未具法律上正當理由,主觀上具有窺探、監視配偶私生活之意圖,客觀上完成秘密追蹤與竊錄行為,構成妨害秘密罪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依法應受處罰。


 

實務上,也有許多類似案例涉及家庭成員間之隱私侵害,例如偷偷安裝監聽裝置、竊錄通話內容、偷拍浴室畫面等,雖行為人多主張係為保護自身或收集訴訟證據,但若無法院同意或無合理懷疑基礎,仍可能構成犯罪。


 

該案重申隱私權保障不因婚姻關係而讓渡,並提醒民眾即便於婚姻爭議或訴訟蒐證中,也應依法行事,否則即便所蒐資料有助於民事訴訟,亦可能因違法蒐集而無證據能力,甚至反因刑事觸法而須負責。司法實務對此已有一貫嚴正見解,警示社會大眾切勿任意僱人跟監、安裝定位器或使用科技設備記錄他人動態,否則極可能構成犯罪。


 

本件法院之判決除強化隱私權於婚姻關係中之重要性外,亦具教育功能,提醒大眾即使在最親密之法律關係中,也不可忽視對方人格權之獨立性與不可侵犯性。行為人若欲採取保全證據、調查對方不法行為等手段,應依法循正當途徑進行,例如聲請法院調查令或委請律師處理,不應訴諸偷拍、散布等違法手段。否則即使動機正當,也難免落入刑責追究之窘境,損人不利己,徒增法律與情感之糾葛。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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