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外遇了 可以只告小三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當配偶外遇時,受害人可依民法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且法律上並未強制需同時對配偶與小三提告,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僅告配偶、僅告小三或兩者同告,這是民事訴訟制度中訴訟自主原則的體現。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若起初僅對其中一人提告,後續也可依法追加另一人為被告。實務判決亦肯認此做法。然而從訴訟策略與舉證完整性來看,若僅告其中一人,可能會被質疑事實不完整、選擇性訴訟等,影響結果。法院審理時將衡酌雙方過失與行為分工,因此建議完整提告較為妥當。此外,應注意提告時效,須自知悉侵害及加害人起兩年內提出訴訟,最長不超過十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中遭遇配偶通姦或外遇,許多受害配偶會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以求償,其中常見的問題是:是否可以只告小三或只告配偶?

 

可以只告小三

依據現行法律制度,民事訴訟屬於私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告誰、告什麼,法院原則上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選擇,因此在通姦或外遇情節下,受害者確實可以自由選擇要同時對小三與配偶提告,或是只告小三、只告配偶皆可。這樣的自由選擇權,是民事訴訟制度中「訴訟自主權」的具體展現。

 

亦可以事後再追加配偶為被告

實務中更進一步指出,如果在訴訟提起初期僅對其中一人提告,之後受害者改變心意欲追加另一人作為被告,也不是完全不可行。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的例外規定,若新追加的訴訟標的是原訴訟標的的擴張或變更,或係基於同一事實關係所生的訴訟,原告可於訴訟中提出追加請求,法院亦可裁定許可。

 

這項例外機制,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特別被認為適用,因此若受害人先提告小三後想再追訴配偶,或反之,皆屬可接受的範圍。此種訴訟方式的彈性,有助於當事人依據證據蒐集進度、訴訟策略或情緒考量作出調整。

 

相關實務判決亦確認此點,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27號民事判決與106年度訴字第2658號民事判決皆認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可分別由配偶與第三人構成,其各自對受害人造成獨立或共同損害,原告可自由選擇對其中之一或二者一併提起訴訟,並可依情況追加被告,法院對此予以承認。

 

然而,儘管法律允許自由選擇告訴對象,在實務操作上仍須考量訴訟效益及證據完整性。法院對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誰應負責,會綜合被告行為、主觀惡意、是否明知對方已婚等事實進行判斷。若僅對第三人提告卻未同時指控配偶,可能面臨法院質疑事實不完整、選擇性訴訟等問題,從而不予支持。

 

此外,訴訟中若涉及精神慰撫金請求,法院通常會審酌雙方對婚姻破裂的責任分配,因此完整陳述配偶與第三人的行為、共同或單獨責任,有助於法院作出公平判斷。另一方面,也有法院認為若配偶是主要行為人而僅告小三,對於責任釐清與公平性難以成立,致使訴訟請求遭駁。

 

基此建議,即便法律容許只對其中一人提告,實務上仍宜視案情全面提起,避免因片面訴訟導致敗訴風險。另外需注意的是,相關侵權請求權仍受民法第197條所規範,應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兩年內提起訴訟,且最長不得超過侵害行為起十年。若當事人於初期選擇只對其中一人提告,應把握時效期間儘早決定是否追加他方當事人,以免權利喪失。

 

總結而言,配偶外遇所衍生之民事訴訟,在當事人選擇告訴對象上有高度自由,無論僅告小三、僅告配偶或一併提告皆屬合法,且可於訴訟中追加被告。但為兼顧證據完整與訴訟實效,建議慎重評估是否同步追訴雙方,以利法院綜合審理並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不確定之處,宜諮詢律師擬定策略,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出最有利之決定。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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