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毆打我可以收回之前送他的禮物嗎?
問題摘要:
男友毆打女方除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外,也可能依法讓女方得以依民法第416條主張撤銷交往期間所贈與的財物。此項規定的精神在於保障贈與人免於受贈人重大不法行為所侵害,並防止加害人不當獲取財產利益,符合誠信與公平原則。因此,在遭受暴力侵害後,女方不僅可訴請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亦可對原贈與標的主張返還,依法保障自身權益,實現法律對於弱勢一方的保護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戀愛關係中出現暴力事件,尤其當男友對女方施以毆打傷害,女方除可以提告求償及追究刑事責任外,若曾贈與金錢、財物或其他具體財產利益,也有機會依法要求返還,關鍵便在於民法第416條的規定。
情侶間附贈禮物屬於贈與行為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所謂贈與,是指一方基於意思表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對方也願意受領的契約行為。這種贈與契約一旦成立並完成財產的移轉,即使雙方關係發生變化,也原則上不影響贈與的效力。
因此,在情侶交往期間彼此互贈禮物,如項鍊、手機、名牌包、汽車甚至不動產等,若屬自願且無償移轉財產予對方,並完成交付者,法律上即認定為有效贈與,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
男友毆打我可以收回之前送他的禮物嗎?
民法第416條的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此條文明確指出,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本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施以「故意侵害」的行為,且該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時,贈與人得撤銷該贈與。
也就是說,若男友曾接受女方贈送的財物,無論是名牌包、手機、金錢、汽車甚至房屋,只要事後對女方施以暴力攻擊,例如打傷她的身體或造成健康受損,即構成故意加害行為,女方即得主張撤銷先前的贈與行為。
依刑法第277條,對他人身體或健康為傷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刑度更為加重。只要男友的毆打行為達到刑法所稱的「傷害」程度,即構成法律上可以據以撤銷贈與的要件,不論有無起訴或定罪,只要行為本身構成要件,且贈與人於知道可撤銷事由後一年內提出,即可依法主張返還。
例如女方在交往期間送男友一支高價手錶,兩人後來發生爭執,男方出手將她打傷,經診斷為挫傷或輕微骨折,即已達到刑法傷害罪構成要件。此時女方即可主張,男友對其有刑法明文處罰的侵害行為,依民法第416條應撤銷該筆贈與,要求歸還手錶。
實務上,法院對此類主張多採審慎態度,若女方能提出驗傷單、報案紀錄、診斷證明、對話紀錄或監視畫面等證據,證明男方曾故意以暴力方式加害,且非偶然碰觸或正當防衛情形,即可構成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之事由。
須注意的是,該撤銷權應於贈與人知悉有故意加害事實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即失其效力。此外,若贈與人已表示宥恕或原諒,法律也不再允許其撤銷。換言之,若女方在被毆打後仍明確表示原諒對方,例如發簡訊說「沒關係,我不怪你」,或事後仍與對方和好、同居,法院可能認定已構成宥恕,不再准許撤銷贈與。
因此,當受贈人施暴行為已明確成立,贈與人應盡速收集相關證據並保留法律主張,避免事後錯過主張期限或失去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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