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配偶與友人聊天記錄有罪嗎?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雖有一定程度之資訊共享與生活接近,然並非毫無界線。當事人應尊重彼此之身體自主與隱私權利,尤其在情緒失控或婚姻破裂之際,更應自我節制,避免以非法手段報復、控制或蒐證,以免最終觸法受罰。配偶因懷疑對方不忠而擅自拍攝對方手機內與他人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法院認為應依刑法第315條之1審查是否屬「無故」竊錄。實務認為,即使夫妻有忠誠義務,也不得任意窺視對方隱私,若未經對方同意即拍攝非公開談話內容,仍屬犯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配偶因懷疑對方不忠,擅自拍攝對方與他人通訊軟體中的聊天紀錄,是否構成犯罪,涉及刑法對「非公開談話」的保護與「無故」竊錄之認定。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拍攝配偶與友人聊天記錄有罪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即處理此一問題。案中,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04年日至106年為婚姻關係,兩人關係自105年底起惡化,被告懷疑告訴人有婚外情,遂於106年6月至7月間,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於同居住處以其手機拍攝告訴人手機中與友人間使用通訊軟體的私密對話紀錄,共計12張照片。
對於拍攝是否經對方同意,雙方說法不一。告訴人一貫堅稱未曾同意被告閱覽或拍攝其手機內容,即便有一次因長時間被質問而解鎖手機,也僅限於讓被告查看,未同意翻拍。另一方面,被告對於拍攝過程中是否獲得同意的說法前後不一,先稱為雙方吵架時對方同意讓其查看,再稱照片中若顯示無SIM卡,應為未經同意所拍,復又稱皆經對方同意後才拍攝,說詞反覆,可信度堪疑。法院審酌證據與雙方陳述後,認定告訴人說詞前後一致,被告所持照片時間亦顯示部份裝置無SIM卡,足證其為未經同意拍攝。
法院指出,夫妻固然有彼此忠誠的義務,但並不代表一方可恣意監控對方的通訊內容,更不可擅自竊錄對話紀錄。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拍攝其與第三人之非公開談話,屬於妨害秘密之行為。
判決中強調,刑法中「無故」一詞,並非單純以動機為依據,而須檢視行為是否有法律上正當理由,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即便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為保護自身婚姻權益,但若缺乏客觀上的適當性與必要性,仍不得視為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亦指出,配偶間不能因猜疑或私益考量,任意侵害他人隱私權。
就本案而言,被告未能證明有合理懷疑下的合法蒐證需求,亦非基於確切保護權益之必要,僅係基於懷疑及情緒反應而擅自蒐證,其行為構成「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法院遂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妨害秘密罪,依法應負刑責。
本案提醒社會大眾,即便處於婚姻關係中,配偶間亦各自享有基本的隱私權,不因婚姻關係而消滅。若對方有可疑行為,應透過合法手段處理,諸如協議離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或依法申請蒐證,不得以非法竊錄等手段侵犯他人基本權益。否則,除可能觸法負刑責外,所得資訊亦可能因取得方式違法而無法作為有效證據。婚姻破裂時若產生懷疑,宜循法律途徑處理,避免因情緒驅動而觸法,徒增彼此傷害與法律風險。
實務上,也有許多類似案例涉及家庭成員間之隱私侵害,例如偷偷安裝監聽裝置、竊錄通話內容、偷拍浴室畫面等,雖行為人多主張係為保護自身或收集訴訟證據,但若無法院同意或無合理懷疑基礎,仍可能構成犯罪。
本件法院之判決除強化隱私權於婚姻關係中之重要性外,亦具教育功能,提醒大眾即使在最親密之法律關係中,也不可忽視對方人格權之獨立性與不可侵犯性。行為人若欲採取保全證據、調查對方不法行為等手段,應依法循正當途徑進行,例如聲請法院調查令或委請律師處理,不應訴諸偷拍、散布等違法手段。否則即使動機正當,也難免落入刑責追究之窘境,損人不利己,徒增法律與情感之糾葛。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瀏覽次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