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冷氣出風口裝針孔攝影機監視配偶有罪嗎?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雖有一定程度之資訊共享與生活接近,然並非毫無界線。當事人應尊重彼此之身體自主與隱私權利,尤其在情緒失控或婚姻破裂之際,更應自我節制,避免以非法手段報復、控制或蒐證,以免最終觸法受罰。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即使為夫妻,若未經對方同意,暗中裝設針孔攝影機監視對方,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並不得以婚姻關係作為免責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是夫妻或曾為夫妻,若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暗中裝設針孔攝影機監視對方,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於冷氣出風口裝針孔攝影機監視配偶有罪嗎?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72號判決指出,行為人因懷疑配偶外遇,在雙方尚未離婚前,於雙方共同住所內的臥室與客廳冷氣出風口處,先後兩次委託他人裝設針孔攝影機,且將鏡頭對準床鋪與沙發區域,開啟循環錄影功能,長達近一個月持續錄影配偶非公開之日常活動。事後對方發現並報警處理,警方查獲隱藏之攝影設備與完整錄影資料,行為人亦坦承所為。
法院認為,雖然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但此不代表一方可任意監控另一方生活與身體隱私,若無法院許可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擅自進行竊錄,難認具正當理由。行為人縱有主觀懷疑對方不忠,亦不代表可藉此徹底剝奪對方隱私權與人格尊嚴。
判決更指出,裝設針孔攝影機之手段具有高度隱密性,且錄影時間長,明顯超出合理調查範圍,違法性明確。法院據此認定其行為構成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並因兩次錄影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時間空間密切相關,構成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
本案提醒,即使為最親密之法律關係,也不可逾越隱私界線,若未經同意而以電子設備窺視對方行為,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法院強調,保護婚姻或私權應循正當程序,無論出於何種理由,個人私領域皆不得任意侵害,否則即構成妨害秘密之不法行為。
實務上,也有許多類似案例涉及家庭成員間之隱私侵害,例如偷偷安裝監聽裝置、竊錄通話內容、偷拍浴室畫面等,雖行為人多主張係為保護自身或收集訴訟證據,但若無法院同意或無合理懷疑基礎,仍可能構成犯罪。
本件法院之判決除強化隱私權於婚姻關係中之重要性外,亦具教育功能,提醒大眾即使在最親密之法律關係中,也不可忽視對方人格權之獨立性與不可侵犯性。行為人若欲採取保全證據、調查對方不法行為等手段,應依法循正當途徑進行,例如聲請法院調查令或委請律師處理,不應訴諸偷拍、散布等違法手段。否則即使動機正當,也難免落入刑責追究之窘境,損人不利己,徒增法律與情感之糾葛。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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