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告不成的原因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侵害配偶權雖屬民法保障的人格法益,受害配偶依法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但實務上訴訟常敗訴,主因包括舉證不足、未達情節重大、蒐證違法或無法確認第三者身分。法院要求原告須提出具體、合法且可信的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者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親密互動,並造成婚姻實質損害;若僅有曖昧訊息或對方否認,難以成立。另如第三者不知對方已婚或蒐證方式違法,例如未經同意偷拍、入侵帳號,也將使訴訟失敗。故提告前應完善蒐證、確認對象、符合法律程序,方有勝訴可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侵害配偶權雖在法律上屬可主張的民事權利,但實務上許多案件最終仍以敗訴收場,令原告身心俱疲,究其原因,往往與舉證困難、事實不明或程序瑕疵等問題有關。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配偶權遭不法侵害者,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屬於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當配偶與第三者之交往行為,已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正常人際關係,達到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程度,即構成不法侵害。然而,即使實際上確有出軌行為,若原告無法提供合法、具體且足以證明事實之證據,亦難以取得法院支持。

 

實務上常見敗訴原因

實務上常見敗訴原因包括舉證不足、行為未超出一般交往範疇、第三者不知配偶已婚、蒐證違法、情節不重大以及無法確定第三者身分等。

 

1.舉證不足

首先,舉證不足是最常見原因。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須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以使法院採信,否則將承擔不利判決的風險。此一制度旨在確保當事人就其提出的主張負起舉證與說服的義務,以協助法院查明事實並作出公正判決。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許多當事人僅憑曖昧對話或配偶承認有不當關係,便提出訴訟,然而,法院對證據之真實性、完整性及可歸責性有一定要求。若無法證明訊息確實由第三者發出或證明雙方行為已達侵害程度,單憑聊天紀錄、模糊照片並不足以構成判賠依據。尤其在數位技術發達時代,截圖、合成圖等容易偽造,法院對電子證據採慎重態度,若無佐以原始裝置、使用情境等佐證,難以成立。

 

又若原告僅掌握證據,卻無從確定第三者身分,無法提供姓名、住址等資訊,即無法完成訴狀送達程序,訴訟也將無疾而終。曾有原告提出具體訊息與親密照片,但因配偶拒不配合提供第三者資訊,或故意誤導原告,使原告對非實際對象提告,最終敗訴。此顯示確保對象正確、身分明確,為訴訟能否成立之基本前提。


 

2.未超越男女交往分際

其次,當配偶與第三者之行為仍屬社交容忍範圍內,即使原配主觀感覺受傷,亦不當然構成侵害。法院實務曾認定,在KTV牽手、擁抱等行為可能屬該場合容許範圍,若無更進一步之親密或性行為證據,難認為已逾交往分際。

 

此外,即使舉證成功,若法院認為侵害情節不屬重大,也可能不予賠償。情節重大為侵害配偶權成立之實體要件之一,若雙方僅短暫交往、未有性行為或未造成婚姻實質破裂,法院常以情節未達重大標準為由,判原告敗訴。曾有案例中,雖有親密訊息及數次密會證據,但因雙方僅曖昧而無進一步關係,法院認無侵害配偶權。


 

3.第三者未知悉交往對象有配偶之情況

 

此外,若第三者不知對方已婚,即非故意侵害原配權利,也難構成侵權責任。實務上有外遇一方刻意隱瞞婚姻事實,導致第三者誤以為對方單身,法院因此認定第三者主觀上無故意,駁回原告對其損害賠償請求;甚至有第三者反向提告,主張其貞操權受欺瞞而獲勝訴,顯示法院對主觀要件審查之重視。

 

4.違法蒐證

 

再者,蒐證方式若違反法律,將導致證據被排除。實務上曾有當事人於未經配偶同意情形下,安裝針孔攝影機對準臥房、截取手機內容或入侵社群帳號等,雖確實取得具體外遇證據,然因蒐證過程嚴重侵害隱私權,法院認其違法且違反公序良俗,判定該證據無證據能力。反之,若證據係於合理期待下取得,例如共用手機中偶然發現、公共空間錄影等,則法院較易認其合於法益衡量。




 

綜上,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非易事,應有完善之蒐證與訴訟策略。原告應具備:一、第三者完整資料;二、證明第三者知悉交往對象已婚之事實;三、配偶與第三者有何種互動並逾越一般交往範圍;四、上述行為已造成婚姻關係重大損害。唯有蒐集充分證據,合法取得且能證明實質侵害,方能獲法院支持。

 

實務上,成功判賠金額依情節輕重不同,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若有性行為、懷孕等重大事由,賠償數額可逾百萬元。反之,僅有曖昧對話、無具體行為者,則可能連訴訟門檻都未達。因此,若遇配偶不忠情況,應儘早諮詢律師,依法規劃蒐證與訴訟策略,以免徒勞無功。

 

雖然通姦罪已經除罪化,民事配偶權之保障仍具實質意義,法院於實務運作中更強調原告所受精神損害之補償與婚姻制度之保護,故於構成要件充足時仍可獲得法律救濟。當婚姻破裂之原因涉及第三者介入,且經具體證明其行為對原配造成精神痛苦,則依民法第195條,原配仍可依法請求相當慰撫金,惟需審慎準備、合乎程序,方能有效主張權益。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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