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和解要注意什麼事項?
問題摘要:
侵害配偶權事件如以和解方式解決,當事人應注意和解契約僅對締約雙方具有法律效力,若欲使和解效力擴及第三者(如外遇對象),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或要求其加入簽署。和解條款應以書面訂立,載明放棄訴訟、賠償金額、履行期限、保密義務與違約責任等內容,避免日後爭議。若涉及四方關係,更應以完整協議明定各方權利義務。此外,和解所使用的證據應合法取得,否則可能因侵害隱私而無證據能力。建議諮詢律師審查條款,保障和解效力與合法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面對配偶外遇所衍生的民事紛爭中,當事人若選擇以和解方式解決,應特別注意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範圍、內容完整性與書面紀錄等關鍵事項。
和解契約對第三者之效力
依民法第736條至第738條之規定,和解契約是一種雙方互讓爭執而達成的契約,具有終結或預防訴訟的功能,原則上對契約當事人具約束力,即所謂「債之相對性」,意即契約效力僅及於締約雙方,對於非契約當事人原則上無拘束力。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為,配偶雙方對外遇事件達成私下和解,其中一方可能承諾不再對第三者(如外遇對象)提起訴訟或求償。雖然該第三者並未參與和解過程,亦未在書面上具名,但若和解條件中包含放棄對第三者追訴之約定,法院仍可能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或契約之目的解釋,認定締約方已放棄對第三者之請求權。
舉例而言,如原配與其配偶達成和解,由配偶提供外遇證據作為交換,原配則承諾不再對第三者求償,即使無書面契約,法院仍可能認定此為有效和解並具法律拘束力,原配不得再就同一事由對第三者提起訴訟。若該案件進入上訴程序,和解效力是否擴及第三者,則可能成為訴訟爭點。因此,和解契約若牽涉第三者利益,應審慎確認是否須其同意加入,並於契約中明確載明其權利義務,避免日後衍生效力爭議。
和解契約建議以書面為之
再者,書面化是確保和解契約效力與防範爭議之必要措施。實務上,當事人常因口頭協議或簡略文字記錄產生誤解,造成和解效力難以舉證與認定。為此,和解內容宜以書面記載,並由律師審查條款合法性與完整性。
具體內容應包括和解範圍、放棄訴訟權利、賠償金額、付款方式、履行期限、保密條款、違約處罰等,使契約具體明確,日後得據以執行與主張。特別是保密條款與違約金條款,對於避免當事人事後翻臉、再次引發風波具有實質效力。如明定任何一方不得將和解內容外洩、不得再散布不利訊息,違反者應負擔一定金額之違約金,即可有效防範再度爭端。
在和解過程中,亦應特別注意舉證手段之合法性。倘若和解前雙方為蒐集外遇證據,曾進行可能違法之蒐證行為,如未經同意錄音、安裝針孔攝影、入侵手機內容等,未來在訴訟中即可能面臨證據能力遭排除的風險,且當事人甚至可能因此承擔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和解中若涉及事證交換或撤回請求行為,建議於書面中詳載取得與使用證據之合法性聲明,並在雙方知情下進行,以降低法律風險。
涉及多角關係情形
此外,若外遇對象本身亦為已婚身份,則和解過程中除原配與其配偶外,還可能延伸至對方之配偶,形成四方當事人牽涉的複雜局面。此時,若各方有意共同達成和解,建議應共同簽署四方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於和解後不得互相再提告或請求,並於契約中明訂違約責任與求償條件,以使法律效力完整,並兼顧多方當事人之法律保障。若無法取得所有當事人簽署,則至少應清楚界定各方之權利義務,避免將來對契約效力產生爭議。
總而言之,侵害配偶權事件如以和解處理,雖可有效降低訴訟成本、保護雙方隱私並儘速平息爭議,但其法律風險與契約設計仍不可忽視。為確保和解效力確實生效、並具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做到三點:第一,內容應具體明確並白紙黑字書面化;第二,明確界定和解範圍及當事人是否放棄對第三方追訴權利;第三,委由專業律師協助審閱條款合法性,針對保密條款、違約金、證據使用等關鍵風險點加以規範。
如此方能於法律許可範圍內妥善保障權益,避免未來發生爭議重演,使和解真正發揮終局與安定糾紛之功能。民法第736條至第738條所規範之和解制度,正是以「互讓爭執、和平解決」為核心精神,惟須以程序完備與內容明確為前提,始能發揮其應有之效力。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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