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什麼?是否會影響婚姻效力?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重婚屬於法律所嚴格禁止之行為,對婚姻關係、財產權益與個人自由均有重大影響。透過明確程序要件與登記義務,現行法已大幅降低重婚發生可能,但仍需當事人本身有意識地配合制度運作,始能真正發揮保護婚姻與家庭之立法意旨。刑法第237條之設計,即在於嚇阻惡意重婚並維護家庭制度之安定,其規範意義與民法上婚姻制度密切結合,故重婚問題須從刑事責任與民事效力兩層面併予整體理解與因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重婚係指在我國實施單一配偶制度下,一方已有配偶仍與他人締結婚姻,或同時與兩人以上締結婚姻之行為。

 

刑法重婚罪定義

重婚罪是指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已經具有配偶關係的人,又與他人再行締結婚姻,或同時與兩人以上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不僅違反道德倫常,也觸犯刑事法律規定。


 

依據刑法第237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也就是說,不僅已婚者因重婚行為會受到處罰,與之結婚的第三者若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仍結婚,也可能構成共犯,依法連帶受罰。


 

民事上重婚之婚姻於則上為無效

此一犯罪除刑事責任外,亦牽涉至婚姻本身之效力與財產關係等重要民事法律後果。依民法體系,重婚於法律上原則上屬無效婚姻。

 

民法第985條明確禁止重婚行為:「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此條規定表明,婚姻在法律上具專屬性與排他性,一旦已婚,便不得與他人再締婚姻;任何超出一對一婚姻關係之外的結婚行為,皆屬法律所不容許,並因此而無效。若違反該條規定,不僅刑事上可能構成重婚罪,民事上該婚姻亦屬無效,不具法律效力。


 

所謂無效,係指該婚姻自始欠缺法定要件,法律不予承認其婚姻效力,即使雙方事實上共同生活,亦無法產生配偶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婚的無效性主要基於婚姻應受法律保障且具有獨占性之本質,若在婚姻有效存續期間與他人再婚,已逾越婚姻制度允許之範疇,因此原則上依法無效。

 

重婚之發生往往與早期民法未採登記主義制度有關。自民國96年5月23日施行修正前,我國民法採儀式婚主義,婚姻之成立僅需當事人有結婚意思並依禮俗或儀式為之,無須登記。此制度造成婚姻狀態難以透過公權力加以確認,亦令第三人難以查知某人是否已婚。此情況下,部分重婚行為可能因後婚者並不知對方已婚而產生,構成所謂「善意重婚」。而自登記婚主義施行後,結婚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藉由法律程序保障婚姻公示性,實質上降低重婚之風險與發生率。

 

然而,重婚仍有可能因民眾對離婚程序之誤解而發生,特別是在協議離婚方面。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協議離婚須有雙方當事人及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協議,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離婚效力。

 

若僅以口頭協議或私下簽字紙本文件為離婚之憑據,未辦理登記,則法律上仍視原婚姻關係持續存在。因此,即使雙方認為已離婚並另行結婚,仍有可能構成法律上之重婚,進而產生民刑事責任。


 

當事人若未完成離婚登記,即便彼此皆主觀認為已離婚,也不會被法律承認婚姻解除,故任何一方再婚行為即構成重婚,不僅婚姻無效,亦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事責任。在財產與身分權方面亦可能導致子女之婚生推定、遺產繼承資格或扶養義務等混淆,進而衍生多方糾紛。

 

因此,對於婚姻及離婚程序,當事人應嚴格遵守民法及戶政法之規定,確實履行登記手續,避免誤信非正式之協議即生法效之誤解。此外,法律之設計本意在於保障婚姻之安定與當事人之權益,亦強調公開程序及登記制度為防範爭議之基礎。唯有當事人具備充分法律知識與正確認知,方能有效利用制度保障自身,並維護婚姻秩序。

 

故從制度功能及個人風險防範角度觀之,無論是新婚或離婚,均應確認登記程序完成後始生法律效力,切勿僅憑口頭或書面協議即進行下一段婚姻,否則不僅婚姻效力無從保障,更可能招致刑事與民事之雙重責任與紛爭,對當事人造成嚴重法律後果及情感傷害。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重婚

 

(相關法條=刑法第237條=民法第985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