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人妻但被拒絕,算侵害配偶權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第三人明知對方已婚,仍主動以超越正常社交分寸之方式追求,即使遭拒絕,也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配偶權屬於人格法益之一,涵蓋忠誠與共同生活義務,若第三人之行為導致婚姻信賴基礎受損或使配偶遭受精神痛苦,依民法第184條與195條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即使未發生實際交往或性行為,只要行為已逾越善良風俗,例如頻繁發送曖昧訊息、進行精神出軌等,亦可成立侵害。法院會依具體情節判斷損害程度及賠償金額,行為人應自律,避免涉入已婚者婚姻,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侵害配偶權所涉及的不法行為,並不僅限於有配偶者與外人發展戀愛關係或發生性行為的情境,亦不必然以雙方「交往」、「同居」、「相悅」為要件。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應檢視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首先釐清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律規範。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85條規定,若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與他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若因不法行為而致配偶於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得請求適當之慰撫金。此類損害賠償請求,稱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實務見解如何看?

現代實務認為,任何第三人只要明知對方已婚,仍以超越社交常軌之方式接近或干擾其婚姻生活,即有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這類行為包括對已婚人士表達愛慕、頻繁發送曖昧訊息、進行有性暗示的對話,甚至是展開追求行動,即使未獲對方回應,仍屬對婚姻關係的不當干預,亦即屬於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實務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採取實質審查標準,只要足以導致婚姻信賴基礎的破壞,或使配偶因第三人介入而遭受精神痛苦,即可成立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例如有案例中,雖雙方未實際見面,但於通訊軟體中進行大量性暗示或具情慾內容的言談,且配偶方並不知情,法院即認定此種「精神出軌」已造成婚姻破裂風險及配偶方的精神折磨,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

 

尤其當行為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故意介入並積極進行追求行為,即使未成功建立關係,也足以被認為已對婚姻關係造成重大干擾與破壞。此類行為已逾越一般人對正常人際互動之容忍界線,亦違反社會整體對婚姻制度應有之尊重與維護,足以損害配偶對婚姻生活穩定與安全的期待。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處所稱之「善良風俗」涵蓋社會對婚姻關係的基本維護,若第三人之追求或親密行為違背此一風俗,則即使未侵害法律明文權利,仍可依此構成侵權行為。

 

綜合以上規定可知,不論是肉體或精神上的不忠,皆屬於可能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只要行為已足以使另一方精神受有損害、婚姻生活失衡,即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惟實務上,若僅止於表達情意或追求而無持續性行為或具體破壞婚姻生活之事實者,法院酌定之賠償金額通常較低,因其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相對輕微。

 

因此,從保障婚姻制度與個人人格法益出發,法律對於破壞婚姻穩定之行為,無論其外在表現是否構成通姦,均得視情節予以評價與救濟。特別是在資訊傳播快速、社交行為模糊的當代,實務亦更加重視對精神傷害與信賴破壞的具體認定與處理,強調只要行為足以使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安定受到動搖,即有成立侵權之可能。

 

最後提醒,若認為第三人已侵害自身婚姻安定與配偶權,應及早蒐集相關證據,包含對話紀錄、互動內容或其他能具體反映其干擾婚姻事實的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損害範圍與舉證方式,以有效主張自身權益、爭取應有補償。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