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跟小王跑了,可以告小王「和誘罪」嗎?
問題摘要
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和誘罪,須依刑法第240條第2項判斷,其成立要件嚴格,需行為人以非強制手段誘使已婚者自願脫離家庭,並進入行為人生活範圍且實質受其支配,且行為人須具惡意動機。若配偶因婚姻不睦自行離家,即便與第三人同居,若無證據證明第三人有主動引誘行為及破壞婚姻之意圖,則難成立犯罪。實務上多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現今法制偏向透過民事救濟處理感情與婚姻糾紛,當事人若欲維權,宜先蒐證並考慮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否會構成和誘罪的問題,需先釐清刑法第240條對於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和誘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第2項明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表示若行為人以不正方法誘使他人之配偶脫離其家庭,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然而,這類罪名在實務上成立相當不易,需同時具備特定客觀與主觀要件方可成立。首先須了解所謂「和誘」係指行為人未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強制手段,而是以言語、態度或行為影響被誘人,並獲得其同意後,使其脫離原有家庭關係。
亦即,和誘需成立於被誘人擁有自主意思、明知對方意圖而仍接受的情況下,若行為人係以強迫或欺騙手段使對方離家,則可能另成略誘罪或其他犯罪,而非和誘。
再者,刑法所稱「有配偶之人」必須是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合法配偶,若當事人已經依法離婚或婚姻關係經裁判撤銷,則不再受此條保護。
就「脫離家庭」的判斷標準,實務上須符合數項條件:其一,被誘人必須實際離開與配偶共同生活的住所;其二,雙方須停止配偶間的一切往來與聯繫;其三,被誘人須進一步進入行為人的生活範圍並接受其實質支配。也就是說,僅僅因外遇離家,仍與原配偶保持聯繫、未完全斷絕關係、可自由返回家庭的情況下,尚不足以認定為「脫離家庭」,更難以認定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
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439號判例明示,僅當被誘人實質受行為人支配,且無返回原家庭之事實時,方可認定構成和誘。
進一步而言,本罪尚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之私圖」,例如出於滿足自身情慾、報復、剝奪對方配偶權利等動機,若行為人純粹基於善意協助,並無意破壞他人婚姻關係,則即使被誘人離家,亦難以構成本罪。
配偶外遇跟小王跑了,可以告小王「和誘罪」嗎?
進一步來看,若單純是婚姻破裂導致的一方離家,與他人發生親密關係,即使與第三人同居,若無證據證明第三人有「引誘」行為,或有意圖破壞原婚姻家庭之惡意,則難以構成和誘罪。實務上此類控訴多以不起訴處分收場,因現今司法實務較傾向於尊重當事人婚姻自由與感情自主,刑罰亦不宜介入過度干涉家庭感情糾紛
就案例分析而言,假設A夫之配偶B女因外遇與C男同居生活,A夫若認為C男係主動引誘B女離家,欲對C男提告和誘罪,仍須提出證據證明C男具有引誘行為、B女因其誘導而離家、且雙方已與原配偶完全斷絕往來,並由C男實質支配B女之生活,否則難以認定構成犯罪。單純配偶外遇並離家者,若尚能與原家庭聯繫、可自由返家、或係自發性離開者,顯難成立脫離家庭與實力支配要件。
尤其如配偶係基於與原配偶感情不睦、家庭不和或爭執離家者,更不構成他人引誘離家之因果關係,難以認為第三人涉入違法行為。
綜上,雖刑法第240條第2項設有對婚姻關係之保護規範,但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和誘行為、被誘人同意離家、實質脫離家庭並受行為人支配,及行為人主觀上具惡意等諸多條件,在實務上要成立此罪,舉證難度極高。
現代社會中刑罰對於婚姻家庭關係介入已趨保守,舊有的通姦罪已於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對於配偶不忠或第三者介入的情形,多數法律途徑轉向民事責任,即可依民法提起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若被害人認為其婚姻權益受到損害,可保留證據並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較符合現行法制發展趨勢與司法實務操作方式。
最後提醒,如配偶外遇確實導致婚姻破裂,建議先行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同居證據等,並諮詢律師評估是否進行民事請求,避免貿然提起刑事訴訟反而證據不足導致敗訴。透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既可保障法律效果,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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