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人通姦,能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摘要:
配偶與他人通姦之行為,確實可構成對配偶之不法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可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在內。此等法律制度設計,雖未再以刑罰制裁道德問題,但仍透過民事法理維護婚姻倫理與當事人合法權益,故若遭遇配偶不忠並有明確證據,仍可透過法律途徑追究第三人或不忠配偶之責任,以捍衛自身尊嚴與婚姻誠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配偶與他人通姦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依我國現行法制,答案為肯定。
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應檢視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首先釐清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須回歸法律規範。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85條規定,若一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與他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若因不法行為而致配偶於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得請求適當之慰撫金。此類損害賠償請求,稱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配偶與人通姦,能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行為在實務上已被認定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中配偶間應有之共同生活與誠信義務,依一般社會觀念,可視為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因此無論是造成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均可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例如最高法院55年台上第2053號判例明確指出,侵權行為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文保障之具體權利,若行為廣泛違反維繫社會規律與婚姻倫理之公序良俗,即可成立侵權,尤其通姦行為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安定,應視為對他方配偶權益之侵害,構成共同侵權。
該判例進一步解釋,婚姻之目的在於建立夫妻共同生活,雙方應互負誠實義務,倘一方背棄此義務,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約定而損及配偶之法益,通姦因此具備侵權行為要件。
另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9號判決、83年台上字第2798號判決等均肯認通姦可構成侵害行為,而法院亦常據此判令賠償。除民法第184條可依據外,民法第195條第3項亦提供重要救濟基礎。該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若情節重大,縱未造成財產損害,亦可請求相當之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
雖條文未直接提及通姦,但立法理由明示,夫妻間基於婚姻契約所享有之親密身分法益,如遭第三人侵害,所生精神上痛苦尤為深重,通姦行為即屬此類重大侵害情節,故應包含在內。實務上亦有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明確支持配偶於遭受通姦行為損害後,得請求精神賠償金。
再從民法架構觀察,配偶間之法律關係並非僅止於婚姻形式的維持,而是在於夫妻應共同維護婚姻生活的完整與忠誠,當第三人與已婚者通姦,形同以明知故犯之方式介入他人婚姻,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安定基礎,從侵權法理與誠信原則出發,均可認定其行為應受法律制裁。
請求權人於訴訟上須舉證配偶有通姦事實
此外,由於通姦涉及之多為精神傷害,其損害多屬非財產性質,實務上法院判處之賠償金額會視具體情節、通姦持續時間、是否有共同生活、是否為婚姻破裂主要原因等綜合考量後酌定。
惟須注意者,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須提出明確之證據,例如書面對話記錄、影像紀錄、同居證據等,證明通姦行為確實存在且損及配偶法益。否則若無證據,則無法舉證成立侵權關係,賠償請求將被駁回。
尤其在2020年通姦罪除罪化後,雖刑事追訴管道已不存在,但民事上的侵權賠償請求權仍然存在,亦即配偶雖不能以通姦罪提告,卻仍可依民法第184條與195條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以此維護自身在婚姻關係中應有之人格法益與身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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