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他人同居會成立和誘罪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和誘罪,須依刑法第240條第2項審查。此罪要求行為人未以強暴或詐術,而係以不正方法使已婚者自願脫離家庭並受其實力支配,且雙方斷絕原婚姻聯繫,行為人並須具主觀惡意。實務上,若配偶係因家庭不睦、家暴或自願離家與他人同居,未見第三人有引誘行為,或配偶仍能自由返家者,通常不成立和誘罪。最高法院亦認為僅當配偶完全脫離家庭、受第三人支配時,始構成犯罪。整體而言,該罪構成要件嚴格,實務罕見成立。多數情況仍宜透過民事途徑請求配偶權損害賠償較具實益。

 

律師回答:

關於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否會構成和誘罪的問題,需先釐清刑法第240條對於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和誘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第2項明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表示若行為人以不正方法誘使他人之配偶脫離其家庭,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然而,這類罪名在實務上成立相當不易,需同時具備特定客觀與主觀要件方可成立。首先須了解所謂「和誘」係指行為人未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強制手段,而是以言語、態度或行為影響被誘人,並獲得其同意後,使其脫離原有家庭關係。

 

亦即,和誘需成立於被誘人擁有自主意思、明知對方意圖而仍接受的情況下,若行為人係以強迫或欺騙手段使對方離家,則可能另成略誘罪或其他犯罪,而非和誘。

 

再者,刑法所稱「有配偶之人」必須是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合法配偶,若當事人已經依法離婚或婚姻關係經裁判撤銷,則不再受此條保護。

 

就「脫離家庭」的判斷標準,實務上須符合數項條件:其一,被誘人必須實際離開與配偶共同生活的住所;其二,雙方須停止配偶間的一切往來與聯繫;其三,被誘人須進一步進入行為人的生活範圍並接受其實質支配。也就是說,僅僅因外遇離家,仍與原配偶保持聯繫、未完全斷絕關係、可自由返回家庭的情況下,尚不足以認定為「脫離家庭」,更難以認定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


 

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439號判例明示,僅當被誘人實質受行為人支配,且無返回原家庭之事實時,方可認定構成和誘。

 

進一步而言,本罪尚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之私圖」,例如出於滿足自身情慾、報復、剝奪對方配偶權利等動機,若行為人純粹基於善意協助,並無意破壞他人婚姻關係,則即使被誘人離家,亦難以構成本罪。

 

配偶與他人同居會成立和誘罪嗎?

至於常見之婚姻破裂情況,如配偶因家庭暴力、長期爭執或被迫出走而與他人同居,若並非因第三人有積極引誘或破壞行為,而是當事人出於自身意志或家庭關係已名存實亡,此時即便外觀上與第三人有親密同居事實,亦難認定第三人具有主觀惡意,更不符合誘拐之行為構成。

 

因此,實務上極少有因配偶與他人同居而成立和誘罪之判決。多數法院在審查此類案件時,會詳加審酌雙方婚姻狀況、是否已事實分居、被誘人是否出於自主意志離家、與第三人之關係起始背景等,若無明確證據證明第三人有主動引誘行為及其惡意圖謀,往往認為不符刑法第240條的要件。

 

誠如實務經驗所示,若配偶與人同居純係基於感情破裂、自願離家而非遭引誘,則與他人共同生活之第三人不會因此涉入和誘罪刑責。反之,若有證據顯示第三人刻意介入他人婚姻生活、鼓動對方離家並建立共同生活關係,且伴隨斷絕與配偶關係之事實時,法院才可能考慮構成和誘罪,並進一步追究刑責。

 

總體而言,配偶與他人同居雖屬不道德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要追究第三人刑事責任,須符合刑法所規範的和誘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須以不正方法誘使已婚者脫離家庭、主觀上具惡意動機,並實際造成夫妻關係中斷及控制被誘人生活等重大事實。

 

因其認定門檻高,法院於審理時審慎看待,且判例中亦少有成立者。因此,如當事人懷疑配偶與他人同居違法,建議先蒐集具體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透過民事途徑維權可能較具實益,也可避免因自行蒐證而誤觸他法。若證據明確且符合刑法要件,則再考慮進一步追究刑責,以確保訴訟風險最小化並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和誘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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