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被侵害怎麼辦?
問題摘要:
配偶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其保護不限於婚姻當事人間,若有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仍蓄意介入雙方婚姻,造成婚姻破裂或精神損害者,原配不僅可對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亦可對該第三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主張共同侵害其配偶權,法院將依行為人主觀故意、侵害手段與受害結果等綜合認定責任程度與金額。實務上,亦有法院認定第三人若係不知或合理無從知悉對方已婚者,不構成故意侵害配偶權,自無須負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之人格法益,其核心包括誠實義務、忠誠義務、共同生活與互扶義務,法律上以保障婚姻圓滿、安全與幸福為目的,當此法益受到侵害時,即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何謂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基於婚姻契約而享有的一種人格法益,其核心內容包括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以及維持家庭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義務與權利。此權利並非單向權力,而是雙方對婚姻應盡之基本義務的總稱,亦即配偶間應互信互愛、互相扶持、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並誠實對待彼此。
一旦一方背離這些義務,例如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關係、精神或身體出軌、蓄意疏離或冷暴力對待另一方,即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受害方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換言之,配偶權的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婚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忠誠基礎,使雙方得在平等與尊重中安定生活,若有一方違背誓約、破壞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不僅損害婚姻的實質意義,也侵犯配偶之人格尊嚴,因此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配偶權被侵害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侵害配偶權為故意所為,則加害人須對原配承擔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5條則明文保障人格法益,明定被侵害者可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限於通姦或性行為,也包括與第三人發展超出一般社交往來的不正當關係,例如曖昧訊息往來、私下密會、過度親密之肢體接觸或持續隱匿交往事實等,若其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程度,且足以破壞婚姻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即可認為是違反婚姻契約所生誠實義務,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
至於配偶權受侵害時可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法院會綜合雙方經濟、社會地位、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行為人故意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如行為屬輕微曖昧者,賠償額多在新臺幣數萬元至十數萬元之間;如屬性交、懷胎等嚴重侵害情節,則金額可達數十萬元以上,甚至在具體個案中有上看百萬之判決結果。
訴訟取證須留意
關於證據能力的爭議,許多配偶是在無意間發現對方手機訊息或其他資料後得知其有外遇行為,並以此作為提起訴訟之依據,然加害配偶或第三人往往主張該證據係非法取得,侵害其隱私權,因此無證據能力。
對此,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民事訴訟中對證據能力之審查標準較刑事訴訟寬鬆,除非該證據係以嚴重違反人格權、公序良俗或重大法益之手段取得者,始會否定其證據能力。例如透過限制他人身心自由、侵入住宅、秘密安裝監聽設備等方式所得之證據,較有可能因方式違法而被排除。
但若僅為配偶翻看彼此共用手機、取用未設密碼之通訊紀錄,且出於捍衛婚姻之目的而非為報復、揭露等惡意,法院多認其尚屬可接受範圍,於民事訴訟中具有證據能力,尤其是在受害配偶舉證能力有限、事實不易發現之情境下,法院更傾向於保護受侵害方之舉證權利,據以認定配偶權確已遭受侵害。
另須注意,隨著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現行刑事法制已不再處罰通姦行為,使得配偶面對另一方婚外情之救濟重心轉向民事損害賠償。正因刑事責任不復存在,法院於處理配偶權受侵害之民事訴訟時,更加重視損害賠償的功能與實質補償效益,因此損害賠償金額相對過去亦有提高趨勢。
總結來說,配偶權的本質在於保障婚姻中之誠信與共同生活基礎,當其因一方的不忠或第三人之介入而受損,應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受害配偶應注意證據之合法性及完整性,並妥善保存有力資料,以便於法院審理時作為依據。
雖刑事制裁已退場,民事保護功能仍有其正當地位與重要意義,故遇配偶權受侵害情形,仍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依法提起救濟,方能有效維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對於配偶權遭受不法侵害者,法律賦予其明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彌補其精神損害及維護婚姻制度之穩定。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