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交往真騙錢可以告詐欺嗎?
問題摘要
假交往真騙錢的情況是否構成詐欺罪,關鍵在於對方是否從一開始就抱持不法所有意圖,並以交往或婚姻為名施以詐術,誘使對方交付金錢。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須具備主觀上的詐欺故意與客觀上的詐術行為及財產損失,若能證明對方根本無心交往且意在騙財,則可構成詐欺。不過此類案件證明困難,實務上常僅被視為民事糾紛。若遭檢察官不起訴,仍可依法提起再議;另亦可循民事訴訟請求還款。須注意詐欺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於知悉犯罪及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感情關係與金錢往來糾葛日益頻繁,部分人可能在感情交往過程中遭遇金錢損失,進而質疑是否可以透過刑事手段主張權利,尤其是當對方以戀愛或婚姻為名義借款,實際上卻毫無還款打算,此種情況即涉及所謂「假交往真騙錢」,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常成為法律實務爭議的焦點。
刑法詐欺罪要件
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意指行為人有奪取或占有他人財物之主觀犯意,並非僅止於單純借款不還,若行為人於交往之初,即抱持惡意,利用他人因信任或感情所致之錯誤認知,誘使對方交付金錢或財物,且無實際交往或還款意圖,該行為即可能構成詐欺罪。
假交往實務上較難舉證詐欺意圖
該罪成立之要件包括主觀上有詐欺故意、客觀上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且財產受損。實務上法院在審酌此類案件時,常以行為人是否在交往初期即有不當占有意圖為判斷核心,若僅為交往過程中感情變質或還款能力下降導致債務不清,則較傾向視為民事糾紛。
舉例來說,若雙方確實有實質交往關係,交往期間亦有來往與互動紀錄,單純因感情破裂後拒不還錢,即使讓人痛心,仍不必然構成詐欺罪;反之,若對方在交往之初即佯裝情感關係,迅速開口借款或頻繁要求金錢資助,且在取得財物後失聯、斷絕聯繫、回避接觸,甚或有多次類似行為紀錄,則可作為證明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重要依據。
至於如何證明對方有詐欺意圖,實務上往往需依賴通訊紀錄、轉帳憑據、對話內容、交往方式、第三人證述等客觀資料,交由檢察官或法官綜合判斷。倘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處分,受害人若不服仍得於處分書送達十日內依法提起再議,由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起訴與否。
除此之外,仍可選擇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借款關係,請求返還金錢。值得提醒的是,即使構成詐欺罪刑事責任,亦不代表可立即取回財產,受害人仍須透過民事途徑進行債權回收程序。
總結而言,假交往真騙錢若能證明對方於交往之初即抱持不法所有意圖,並以戀愛或婚姻名義作為詐術手段,即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主張詐欺罪責,惟實務上證明主觀惡意與詐術存在並非易事,建議當事人務必保留通訊紀錄、轉帳紀錄與來往細節,並儘早諮詢律師評估案件構成與蒐證策略。
若無足夠證據支持詐欺故意,則應回歸民法債務關係主張請求返還借款,勿任意棄權。最後提醒,刑法第339條所規定之詐欺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道犯罪事實及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即喪失刑事追訴權利,務必審慎把握時效。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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