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配偶手機會犯成立犯罪嗎?
問題摘要
在台灣法律體系下,偷看配偶手機若涉及竊錄私密資訊,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依刑法第315-1條與第318-1條規定,若無正當理由以設備竊聽、窺視、竊錄或洩漏他人秘密者,將面臨刑事責任;而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亦針對入侵電腦或竄改電磁紀錄行為設有刑罰。法院實務強調「正當理由」為構成要件關鍵,例如是否為捍衛權益、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實務中如士林地院曾判決指出,配偶雖有忠誠義務,但未經對方同意查看手機,仍屬「無故」,構成不法。若手段涉及破解密碼或趁對方不注意查看私訊,更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或電腦犯罪。即使動機是為蒐證通姦,也應走合法程序,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應諮詢律師並依法處理,以免本意維權卻觸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刑法中,針對個人隱私與資訊安全的保障,已有相當明確的規範,尤其是對於窺視、竊聽、竊錄、洩密與駭侵電腦系統等行為,都設有刑責。
可能涉及之刑罰罪名:
依刑法第315-1條,無故以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無故洩漏透過電腦或設備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依第318-1條也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同時,針對駭客行為,刑法第358條與359條分別規定,無故入侵電腦系統或竄改電磁紀錄者,也都構成犯罪,前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則最高五年以下。
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有「正當理由」
上述各條所共同強調的關鍵詞是「無故」,也就是缺乏法律上正當理由,若行為人確有法律所認可之目的或正當理由,則可能不構成犯罪。這樣的規定雖然明確,但在實務上卻存在灰色地帶,尤其當行為人自認是為捍衛權益所為時,是否仍屬「無故」,往往引發爭議。
以婚姻關係中之抓姦行為為例,若一方配偶懷疑另一方外遇,進而查看其手機或電腦蒐證,這類行為究竟是依法合理的自力救濟,還是侵犯隱私、構成犯罪,法律見解並不一致。有學者與判決認為,若以保護婚姻為由蒐證,具法律上目的,即可能屬於「有故」,但也有法院持反對意見,認為即便夫妻互負忠誠義務,仍不得侵害對方基本隱私。
偷看配偶手機會犯成立犯罪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被告利用配偶熟睡時查看其手機LINE對話紀錄,已構成不當侵害,即使動機是懷疑對方外遇,仍不構成正當理由。法院強調,隱私權益非因婚姻關係而完全讓渡,夫妻固有忠誠義務,但此不代表一方可任意監控或檢視他方私密資料,若無經明確同意或其他法律依據,即屬「無故」行為而構成竊錄、侵害秘密等罪。
實務上,對於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的認定,會依據行為動機、手段、侵害程度及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例如若行為人僅出於好奇或控制慾望,則不構成正當理由;反之,若是配偶遭遇重大不法侵害、且無其他方式可蒐證,其行為或許可視為正當。但即便如此,仍需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即行為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且手段不得過當。
舉例而言,若配偶為蒐集不貞證據而安裝長時間監控或偷拍設備,或散布所取得的私密資訊,便可能逾越必要限度,構成犯罪。尤其若對方手機、電腦設有密碼保護,而行為人透過破解或趁對方不注意查看資料,幾乎都會被法院視為侵入或竊取行為。
更甚者,如竊錄內容涉及對方與第三人的私密談話或照片,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1條甚至民法上侵害人格權的規定,面臨民、刑事雙重責任。至於電腦相關犯罪部分,刑法第358條與359條則明確規範對電腦設備及資料之保護。
若行為人輸入他人密碼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電腦,即屬犯罪,並不因其身分為配偶或親屬而例外,這反映出台灣對個資與資訊安全之重視。在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涉及婚姻或感情糾紛所引起的隱私爭議時,仍然秉持保護個人基本權益為原則,即使雙方為夫妻或伴侶,也不得任意剝奪對方之資訊自決與隱私權。
總結而言,無論婚姻關係存在與否,任何人於無正當理由下查看、竊錄、散布他人之私密資訊或入侵電腦設備,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若當事人認為自身有正當權利遭侵害,應尋求法律途徑處理,如報警、聲請保全證據、或委託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而非私下蒐證或進行疑似違法之行為。
否則,即使動機正當,也可能因手段不當而自陷法網,反而使原本應獲保護的一方,變成法律追訴的對象。面對此類法律邊界模糊的情境,當事人應審慎評估行為風險,並優先尋求法律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不致反成加害人。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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