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旅賣睡過的床單給徵信社當通姦證據有犯法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商旅業者將房客使用過之床單出售予徵信社,因該物包含得以識別特定個人的敏感資訊,屬個資保護對象,未經房客同意即處分,構成違法利用。該行為除違反個資法,亦構成侵權,應對被識別之房客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商旅業者將房客使用過的床單出售給徵信社,作為通姦蒐證之用,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依據實務判決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法相關規定分析,該行為已構成對當事人資訊隱私權的侵害,應屬違法行為。

 

睡過之床單屬於個人資料嗎?

我國個資法第2條所定之「個人資料」涵蓋範圍極廣,除姓名、身分證字號等一般資料外,亦包括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病歷與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

 

個資法第2條:「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床單等貼身用品雖為物品本身,然因其中可能殘留毛髮、體液、DNA等,足以作為識別特定個人的依據,自屬個資法保護對象,且此類生物跡證因涉及基因、性生活資訊,已屬特種個資,其蒐集、處理、利用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屬合法。

 

換言之,商旅雖對床單具有所有權,但對該物所承載的個資並不當然取得處分權。若業者未經住客同意,即將床單等用品售與第三人,作為取得其隱私跡證之用,已違反資訊隱私自決權。

 

商旅賣睡過的床單給徵信社當通姦證據可能已經觸犯個資法?

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法定蒐集、處理、利用程序,致個人資料遭侵害,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此規範實質上即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他人損害」,成立侵權責任。

 

高雄地院本案即據此判賠八萬元。至於是否構成「有過失」,我國民法對過失採「抽象輕過失」標準,即行為人是否以一般人對待他人事務所應有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處理相關事務。

 

商旅每日處理眾多房客入住與退房業務,理應知悉房客使用過之毛巾、床單、被單常殘留體液等敏感物質,若竟未妥善清洗處理,反以營利為目的轉售予第三人,尤其對方可能明示購買特定房間、特定時間段使用之用品,其動機不難判斷為涉及隱私調查。商旅仍配合供應,顯見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判決中法院即指出,民眾對商旅之基本信賴即為其入住期間之隱私與個資將受到妥善保障,退房後所遺留之貼身用品亦應依常規清洗或丟棄,若業者將含有基因資訊的床單保留並轉售,顯與該信賴期待相違,構成違法利用個資行為。

 

實務上,也有判例認為此類利用即使係為協助他人行使訴訟權,亦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否則仍屬對個資的不當利用。值得注意的是,個資法對於特種個資之保護屬高度限制,即使非出於營利,也未必得當然免責。

 

業者辯稱其僅出售其所有物床單,並不涉及對個資之處理,法院並不接受此一抗辯。因床單承載個資並非可分離,使用該物即取得他人個資,除非已經清洗消毒無法識別,否則即屬個資之「處理」。另依目前個資法施行細則,所謂「處理」包括收集、記錄、儲存、修改、檢索、使用、提供等行為,範圍極廣。

 

因此,商旅對床單未經處理即交付他人使用,已屬處理個資行為。至於此舉是否構成刑責,目前個資法已將部分違反個資處理程序之行為刑事除罪化,若行為非出於營利動機,原則上不構成刑責,但仍須負民事與行政責任。本案法院即依民法第184條與個資法第29條認定商旅業者有過失而應賠償。

 

綜上所述,商旅經營者應特別注意退房後處理物品所涉及之隱私與個資問題,避免因輕忽而陷入法律責任。民眾若發現自身資料被不當處理,亦可依個資法提起救濟,主張損害賠償與停止侵害,捍衛資訊自主權。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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