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其手機進行還原擷取聊天記錄有罪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雖有一定程度之資訊共享與生活接近,然並非毫無界線。當事人應尊重彼此之身體自主與隱私權利,尤其在情緒失控或婚姻破裂之際,更應自我節制,避免以非法手段報復、控制或蒐證,以免最終觸法受罰。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即使為夫妻,若被告將前配偶用過的手機送鑑識公司還原通訊紀錄,雖稱為蒐證使用,但未經正當程序,構成無故窺視之行為,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並不得以婚姻關係作為免責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夫妻或曾為夫妻,若一方在無對方同意下還原並擷取先前聊天記錄,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的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他人封緘之文書罪。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及以下相關條文,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將其手機進行還原擷取聊天記錄有罪嗎?

 

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審理一件配偶擅自將前配偶使用過的手機送往專業鑑識公司還原並擷取先前聊天記錄的案件,認定構成妨害秘密罪。

 

被告與其前配偶於婚姻期間已存疑對方有不忠行為,雙方離婚後,被告發現先前配偶使用、現由其子所持有的手機中,曾存有其前配偶與異性使用Facebook、LINE與WeChat等通訊軟體之私密對話,遂於未經對方同意之情況下,委託一家名為鑒真的數位鑑識公司,利用電腦設備與專業還原軟體,還原原本已遭刪除或無法正常瀏覽的電磁紀錄內容,作為蒐證使用。

 

法院指出,本案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屬於刑法妨害秘密罪中所稱之「無故」窺視他人封緘文書或非公開資訊。雖然被告辯稱此舉乃為取得民事損害賠償所需之證據,且係基於律師建議列印出手機內容,但經查明該律師僅建議列印手機中可正常取得之對話畫面,並未建議以破解方式取得已刪除內容,且並未指示或同意將手機送往專業鑑識單位。

 

法院強調,縱使為配偶關係,在法律上並不因此而有權恣意竊取、破解或還原對方通訊裝置中之非公開資料。更何況本案手機當時實際為其子所使用,對於原使用者私人通訊之保護更應予以尊重,所謂「無故」即係指欠缺正當法律依據或程序之情形。

 

法院指出,被告非循法院調查程序合法蒐證,卻選擇委託具科技技術能力之業者,刻意還原非公開之封緘電子資料,其主觀上顯然具有窺視、刺探前配偶私人秘密之意圖,客觀上亦完成非公開通訊內容之擷取與閱覽,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無疑。

 

判決中強調,民眾縱有蒐證需求,亦應於法定程序中為之,否則將因以不正當手段侵害他人通訊自由與隱私權,而構成刑事不法。法院最終認定被告犯行成立,判處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二年,以資警惕。

 

本案所揭示的重要法律觀念即為,配偶或家人之間雖具有親密關係,但仍不得以婚姻或血緣為由,恣意窺探他人電子裝置中之非公開訊息,尤不得透過專業工具破解、還原手機內容以擷取已刪除之資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須負刑事責任。

 

社會大眾若於訴訟中有蒐證需要,應透過正當法律途徑進行,例如聲請法院調查、聲請保全證據或由律師協助取得合法資料,切勿因情緒或報復心理而採非法手段,否則即便取得之資料具實質內容,亦可能因違法取得而無證據能力,更可能導致觸法追訴,徒增法律風險與個人刑責。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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