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公家暴可以收回之前送他的禮物嗎?
問題摘要:
男友毆打女方除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外,也可能依法讓女方得以依民法第416條主張撤銷交往期間所贈與的財物。此項規定的精神在於保障贈與人免於受贈人重大不法行為所侵害,並防止加害人不當獲取財產利益,符合誠信與公平原則。因此,在遭受暴力侵害後,女方不僅可訴請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亦可對原贈與標的主張返還,依法保障自身權益,實現法律對於弱勢一方的保護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婚姻關係中出現暴力事件,尤其當男友對女方施以毆打傷害,女方除可以提告求償及追究刑事責任外,若曾贈與金錢、財物或其他具體財產利益,也有機會依法要求返還,關鍵便在於民法第416條的規定。
情侶間附贈禮物屬於贈與行為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所謂贈與,是指一方基於意思表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對方也願意受領的契約行為。這種贈與契約一旦成立並完成財產的移轉,即使雙方關係發生變化,也原則上不影響贈與的效力。
因此,在夫妻期間彼此互贈禮物,如項鍊、手機、名牌包、汽車甚至不動產等,若屬自願且無償移轉財產予對方,並完成交付者,法律上即認定為有效贈與,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
被老公家暴可以收回之前送他的禮物嗎?
民法第416條的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此條文明確指出,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本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施以「故意侵害」的行為,且該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時,贈與人得撤銷該贈與。家暴常見構成的刑法罪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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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例如打你造成瘀青、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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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例如威脅讓你不敢回家或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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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條「強制罪」(例如限制你行動自由、關門不讓你外出)
若這些行為屬於故意侵害,且能舉證成立(如驗傷單、錄音錄影、報案紀錄、保護令等),就構成民法第416條的「有刑罰明文之侵害行為」,讀者就有權撤銷贈與,例如過去曾贈與對方車子、金錢、不動產等,都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訴訟程序上應留意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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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證明「故意侵害」並觸犯刑法:例如毆打導致受傷、精神控制與威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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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知道侵害事實後一年內主張撤銷贈與,超過時間會喪失權利(除非有中斷或其他合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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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明確宥恕行為:此外,若贈與人已表示宥恕或原諒,法律也不再允許其撤銷。換言之,若女方在被毆打後仍明確表示原諒對方,例如發簡訊說「沒關係,我不怪你」,或事後仍與對方和好、同居,法院可能認定已構成宥恕,不再准許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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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贈與財產已轉讓給第三人且屬善意取得,通常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只能對先生主張損害賠償。
因此,當受贈人施暴行為已明確成立,贈與人應盡速收集相關證據並保留法律主張,避免事後錯過主張期限或失去撤銷權。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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