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丈夫熟睡用手機偷拍其性器官有罪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雖有一定程度之資訊共享與生活接近,然並非毫無界線。當事人應尊重彼此之身體自主與隱私權利,尤其在情緒失控或婚姻破裂之際,更應自我節制,避免以非法手段報復、控制或蒐證,以免最終觸法受罰。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即使為夫妻,若未經對方同意,在對方熟睡時偷拍其性器官,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並不得以婚姻關係作為免責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配偶間若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偷拍其性器官是否構成犯罪,依據現行刑法之妨害秘密罪規定,答案是肯定的。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夫妻間偷拍性器也會成立妨害秘密罪嗎?

如臺中高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37號判決指出,配偶與B曾為夫妻,後於民國95年離婚,惟於其婚姻存續期間,即民國93年某日凌晨,兩人因爭執導致情緒激烈,配偶趁B熟睡之際,拉下其內褲,以相機竊錄其裸露性器官計十張。

 

數年後,配偶基於個人情緒與報復動機,於其南投住處,使用筆記型電腦登入個人開設之社群帳號,將先前所拍攝之照片上傳至未設密碼之相簿,供不特定人瀏覽與下載。B獲告知後即時報警,檢方調查後,確認配偶於該時段確實上傳該照片,且使用之帳號與設備均屬本人所有,並無他人冒用之情況,構成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及散布之事實明確。

 

法院認定配偶之行為,違反刑法第315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並同時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之散布該等竊錄照片罪。就兩罪部分,法院認為其犯意獨立、行為各別,並非一行為觸犯二法條之情形,應分論併罰。

 

法院於判決中強調,行為人雖與被害人具夫妻身分,然私密部位於熟睡中遭竊錄,且照片日後遭散布於網路,已逾越合理婚姻信賴關係所可容忍之範疇,受害人於主觀上有隱私期待,客觀上亦符合合理保護必要性,構成隱私權受侵害,法律不應以婚姻身分作為豁免侵害私領域之藉口。

 

判決所揭示之法律適用要旨在於,即使為配偶,亦不得擅自竊錄對方身體隱私,特別是在熟睡、無自我防禦能力之情境下,更顯違法性;而若該等照片後續遭散布於社群或不特定網路平台,其造成之精神損害及名譽損失更甚,法律自不得寬容。換言之,配偶身分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之阻卻事由,法院將依照事實與法律具體審酌是否具備主觀期待與客觀合理性。

 

實務上,也有許多類似案例涉及家庭成員間之隱私侵害,例如偷偷安裝監聽裝置、竊錄通話內容、偷拍浴室畫面等,雖行為人多主張係為保護自身或收集訴訟證據,但若無法院同意或無合理懷疑基礎,仍可能構成犯罪。

 

本件法院之判決除強化隱私權於婚姻關係中之重要性外,亦具教育功能,提醒大眾即使在最親密之法律關係中,也不可忽視對方人格權之獨立性與不可侵犯性。行為人若欲採取保全證據、調查對方不法行為等手段,應依法循正當途徑進行,例如聲請法院調查令或委請律師處理,不應訴諸偷拍、散布等違法手段。否則即使動機正當,也難免落入刑責追究之窘境,損人不利己,徒增法律與情感之糾葛。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15-1條=刑法第3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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