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沒設密碼,配偶擷取聊天記錄有罪嗎?
問題摘要:
從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0號判決可明確觀察出,實務上已否定「配偶手機未上鎖」即視為可任意檢閱之論點,亦不容許當事人以「保護婚姻」、「調查外遇」等目的為由,繞過正當法律程序進行秘密蒐證。行為人倘有證據需求,應依民事訴訟相關規範聲請法院調查,而非私自擷取、破解或委由他人還原。否則,無論手段多麼隱微、動機多麼合理,皆無法脫免刑事追訴之可能。法院本案之見解,對於日益頻繁發生於伴侶間之電子資料糾紛,提供明確界線,兼顧個人隱私保障與證據合法取得的正當程序原則,對社會各界有其警醒與教育意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夫妻或曾為夫妻,若一方在無對方同意下還原並擷取先前聊天記錄,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的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他人封緘之文書罪。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及以下相關條文,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微信沒設密碼,配偶擷取聊天記錄有罪嗎?
在探討配偶是否因手機未設密碼即得自由擷取他方通訊紀錄的情形下,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0號刑事判決提供清楚明確的見解。
該案中,行為人甲於未經配偶乙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翻拍乙原提供給兒子丙使用之A手機內部的微信聊天紀錄,而該手機內通訊軟體雖無需輸入帳號密碼即可開啟使用,但甲除擷取可直接閱覽之資料外,亦委託第三方數位鑑識公司協助還原該手機中已被刪除之通訊訊息,進而取得乙與第三人完整對話內容,包括過去已刪除的部分。法院對此認定甲已構成刑法第315條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
法院認為,雖然該手機可不經密碼開啟,但並不因此表示任何人皆可合法閱覽其中內容。行為人不得恣意主張因懷疑配偶外遇而進行調查,即可視為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進而合理化其竊取、還原或擷取配偶非公開之訊息行為。
所謂刑法妨害秘密罪之「無故」,即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故若行為人僅以懷疑配偶出軌、欲保護婚姻或家庭等理由,即私自窺視、擷取其通訊內容,不論是手動翻拍抑或委託科技業者破解與列印,皆非法律上所允許之正當方式,亦不符合證據法上合法蒐集原則,構成對配偶秘密通訊自由之不法侵害。
法院特別指出,即便行為人主張其目的是為蒐集民事訴訟證據,仍應依法行使權利,例如可將該手機作為證物聲請法院證據調查,而不應逕自交由第三人破解其內容。倘若當事人認為有保全證據之急迫性,也應循民事訴訟法上之假扣押、證據保全等合法程序辦理。
惟本案中甲卻捨此不為,反而尋找電子科技專業人員協助破解與還原已刪除之通訊紀錄,其行為已明確顯示其有窺探他人隱私之主觀犯意,且客觀上亦完成非法擷取、復原並列印秘密文書紀錄之行為,構成妨害秘密罪無疑。
本判決再度強調,夫妻關係並不因此授予一方絕對控制或監控對方通訊、隱私空間之權利。即使雙方具法律婚姻關係,也不得任意查看對方的手機、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或其他具私密性之電磁紀錄,除非經過對方明確同意,否則即構成侵害個人秘密與隱私。
更進一步而言,法院明白指出,縱使通訊裝置由行為人所購買、支付或持有,亦不因此得主張享有閱覽其中私人訊息的權利,特別是當裝置係供配偶或子女使用之情形下。若當事人有蒐集不貞證據之需要,應透過委任律師協助,並依法聲請法院進行調查或命被告提出文書,絕不可逕行違法取得,否則不僅構成刑事責任,所得資料亦可能因違反證據法則而在後續訴訟中無法被法院採認。
法院也透過本案重申現代法制中對秘密通訊自由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高度重視,強調無論是伴侶、親屬或其他密切關係人,只要行為方式未經對方明確授權,便不得擅自閱覽、擷取、複製或還原其通訊紀錄,即便其動機出於善意、情感糾結或婚姻保護,亦不得作為免責事由。更甚者,透過科技手段突破對方使用限制、重建已刪除之資料,更形重大,法院自然予以刑罰責任之確認。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