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夫原諒妻出軌,未料小王不只一人,還可提告嗎?

14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於婚姻存續中與他人發生過度親密行為,若對方配偶能舉證其行為已構成不法介入婚姻關係,即使曾表示原諒,只要未明示放棄其他追訴權利,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依法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配偶間的婚姻關係中,忠誠義務是基本而重要的核心原則之一,配偶間應共同維持婚姻的圓滿與穩定,一旦其中一方背離此原則,特別是發生外遇、情感出軌甚至與他人發生不當關係,便可能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依法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若當事人已原諒一次外遇,卻又發現配偶同時期與另一人有類似親密行為與曖昧訊息,是否仍可提告,法律並不因此限制其權利。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185條進一步指出,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時,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就此觀點來看,若配偶與他人發生情感或身體上的不當關係,已超越一般社交範疇,並對婚姻穩定構成實質破壞,則不僅配偶須負責,第三者亦可被請求連帶賠償。

 

再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法益如配偶權、貞操、隱私等且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損害,仍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並於第3項明文準用此原則於配偶關係之法益侵害,顯示法律對婚姻忠誠義務之保障態度。

 

實務上,如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判決指出,婚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互負誠實義務,若行為破壞此共同生活,便是違反婚姻契約的具體表現,足以構成對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侵害,依法可請求賠償。

 

因此,只要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過度親密互動、文字訊息或身體接觸等證據,且足以引發正常人之嫉恨、精神痛苦,便足以成立損害賠償之訴。

 

原諒過可否再提告?

至於配偶是否原諒過,是否放棄後續請求權,則必須看該原諒行為是否涵蓋所有對象與事件,以及是否明示放棄求償權利。若僅針對某一對象和解,並未明言放棄針對其他人之追訴權,自不得以事後原諒作為免責之依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81號即指出:「「事後宥恕僅於民法第1053條規範如對配偶之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事後宥恕,則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與捨棄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免除法律責任之情形有別。」亦即,事後原諒係影響裁判離婚之事由,不影響民事侵權請求權。

 

亦有實務認為,即便出軌者寫下悔過書,仍應就既成事實承擔法律責任,賠償請求不因原諒行為而當然消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另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5號民事判決更強調「縱容或原諒」需為明示,不能僅憑事後未即提告即推定原諒,更遑論縱容一詞需有事前允諾、默許等積極表態。因此,若本案當事人先前已針對某一名第三者完成和解,並未涵蓋其他行為人,自仍可針對後續揭發之另一男子另行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從證據角度觀察,本案已掌握摟抱、接吻照片與曖昧訊息紀錄,且得知行為人與配偶交往期間與先前外遇時間重疊,符合「非單純友情」、「具排他親密性」與「影響婚姻信賴基礎」等侵權判斷標準。即便尚未證實有實質性行為,只要能證明該互動破壞婚姻關係穩定,即具民事責任成立的可能。

 

實務亦不以性交作為唯一侵害構成要件,只要行為已逾越一般容忍界限,即應負擔精神賠償之責。此外,為加強請求的正當性,當事人應於提告前整理所有通訊對話、影像記錄、過往相處細節,及與和解書中條款進行比對,確認未放棄針對其他人之權利,亦可寄發存證信函敦促對方出面處理,若對方未回應或拒絕協商,則可正式依民法規定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當然,在進行訴訟前,亦應與法律專業人士討論,評估證據完整性與勝訴機率,並審慎考慮是否進一步修復夫妻關係,還是尋求法律裁判離婚與財產分割處理,以兼顧情感與法律效果的最佳平衡。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和解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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