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徵信社抓猴也有罪?
問題摘要:
夫妻之間雖有一定程度之資訊共享與生活接近,然並非毫無界線。當事人應尊重彼此之身體自主與隱私權利,尤其在情緒失控或婚姻破裂之際,更應自我節制,避免以非法手段報復、控制或蒐證,以免最終觸法受罰。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即使為夫妻,若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侵入其住所並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並不得以婚姻關係作為免責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配偶懷疑另一方有不貞行為,亦不得擅自侵入其住所並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否則即可能構成刑法所定之妨害秘密罪與侵入住居罪。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明確規範無故竊錄、竊聽、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屬妨害秘密之構成要件,其中「無故」是關鍵。若無正當理由,即使是夫妻關係,也不享有無限制的觀察、窺視對方私密行為之權利,尤其是以照相、錄影等方式進行,法律更嚴加禁止。
過去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配偶一方若基於懷疑對方不貞而偷看手機、錄音,屬於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正當理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例如早期花蓮高等法院89上易字213號判決即曾援引此理論。
但近年隨著隱私權保護意識興起,法院立場已趨保守嚴格,認為即使夫妻也應互相尊重個人隱私,不得任意擅錄擅拍,否則即有刑責。
與徵信社抓猴也有罪?
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被告某女因懷疑其丈夫與另一名女子有不正當關係,遂委託徵信公司進行調查,並與該公司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共同前往該兩人投宿的民宿蒐證。
案發當日凌晨,某女等人在未經房內兩人同意下,闖入民宿客房,徵信社人員以照明與攝影設備錄下兩人全裸睡眠中的畫面,被害人在熟睡中被強光驚醒,意識到房間內已有數人包圍並持攝影機拍攝,並未獲得任何同意。其中一名被害人表示,起初誤以為是親屬闖入,待看清現場人士後才知全為陌生人;另一人則稱未察覺對方如何進入房間,但記得拍攝持續至警方到場為止。
法院調查後確認,被告與其他涉案人員未經同意進入民宿房間並拍攝赤裸畫面,構成刑法第306條所定侵入住宅罪及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且徵信人員等雖聲稱為協助蒐證,但此類蒐證方式並不符合法律規範。
法院指出,儘管婚姻存續中有配偶不忠之疑慮,當事人如認為權益受損,應循合法途徑訴請離婚或請求法院准許調查證據,不得以暴力、闖入、偷拍等手段解決紛爭。在本案中,雖被告主張拍攝是為證明通姦行為,但法院明確認定其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進入私人空間並拍攝裸露畫面,已屬違法,且與是否有通姦並無直接關聯,法定程序的正當性優於私人懷疑之情緒。
法院亦衡酌被告無視被害人意願及隱私權,採用極端方式進行蒐證,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無論動機是否出於自認受害,均不構成阻卻違法的正當理由。
本案亦提醒大眾,聘請徵信社進行調查必須遵守法律界線,不能以抓姦為名侵犯他人住宅與身體隱私,否則即使取得證據也屬非法證據,反將自己陷入刑事追訴的風險中。法院最終依各人所涉行為分別認定刑責,並對部分器材命令沒收。
本案凸顯即便是婚姻紛爭中常見的外遇抓姦事件,也需在法律框架內行動,否則違法行為不僅得不到支持,還可能因侵犯隱私而自陷刑責,蒐證必須在尊重他人基本權利下進行,否則縱有再正當動機,亦不能作為違法行為之免責理由。
實務上,也有許多類似案例涉及家庭成員間之隱私侵害,例如偷偷安裝監聽裝置、竊錄通話內容、偷拍浴室畫面等,雖行為人多主張係為保護自身或收集訴訟證據,但若無法院同意或無合理懷疑基礎,仍可能構成犯罪。
本件法院之判決除強化隱私權於婚姻關係中之重要性外,亦具教育功能,提醒大眾即使在最親密之法律關係中,也不可忽視對方人格權之獨立性與不可侵犯性。行為人若欲採取保全證據、調查對方不法行為等手段,應依法循正當途徑進行,例如聲請法院調查令或委請律師處理,不應訴諸偷拍、散布等違法手段。否則即使動機正當,也難免落入刑責追究之窘境,損人不利己,徒增法律與情感之糾葛。
-家事-親屬-感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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