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分居拒生子可訴請離婚嗎?

19 Nov, 2016

問題摘要:

婚姻關係似乎已經陷入了冷戰狀態,且已分居多年。法律上的判斷標準,即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果夫妻間存在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則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向法院請求離婚。這樣的事由可能包括長期的感情疏離、分居多年、以及溝通困難。此外,年齡以及對於沒有小孩的遺憾,這也可以作為考慮離婚的因素之一。在訴訟中,可以採取錄音等方式來收集證據,證明你和妻子之間的關係已經無法挽回,以及妻子對於離婚的態度。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你也應該謹慎處理,確保你的行為合法且符合倫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是和妻子結婚已經許多年了,當初是因金錢結婚沒有感情基礎,所以和妻子一直過著「相敬如冰」的生活,曾開口提過離婚,但妻子卻要求給付很多錢,沒辦法支付這筆錢只好放棄離婚的念頭。兩人感情冷談,已經分居3年,已經四十歲了,沒有小孩是目前心中最大的遺憾,這時候可以離婚嗎?

 

感情已經破裂且分居達三年,這本身就可能被視為一種「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當夫妻間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這類重大事由不一定要達到第1項中列出的絕對離婚條件(例如虐待、遺棄等),但必須證明婚姻關係已經實質破裂,且沒有回復的可能性。長期分居就是一種常見的證明婚姻破裂的情形,法院會評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您們分居的具體情況、双方的相處方式、以及您們婚姻中的互動等。

 

法律上判斷標準應在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夫妻間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

 

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當中,有規定許多判決離婚的條件,但夫妻相處狀況顯然不符合,祇能依採同法條第二項,即因夫妻間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除了法定離婚事由外,實務上多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於1052條第2項前段:「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

 

但是在訴訟中,即使和妻子不合是事實,但是在經驗上很難期待,妻子主動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情,因此可以錄下與妻子的對話,並在對話中引導妻子坦承,兩人婚後未住在一起,妻子不願懷孕生子,或是妻子要拿錢才願意離婚等足以認定兩造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在掌握證據後方得順利離婚。

 

換言之,要求高額金錢才同意離婚的情形,這可能影響法院對離婚請求的看法,特別是如果能證明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在提出離婚請求時,最好準備充分的證據,包括您們分居的證據、您們之間缺乏共同生活的實質證明,以及任何有助於證明婚姻破裂無法修復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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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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