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分居拒生子可訴請離婚嗎?

19 Nov, 2016

律師回答:

通常是和妻子結婚已經許多年了,當初是因金錢結婚沒有感情基礎,所以和妻子一直過著「相敬如冰」的生活,曾開口提過離婚,但妻子卻要求給付很多錢,沒辦法支付這筆錢只好放棄離婚的念頭。兩人感情冷談,已經分居3年,已經四十歲了,沒有小孩是目前心中最大的遺憾,這時候可以離婚嗎?法律上判斷標準應在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夫妻間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

 

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當中,有規定許多判決離婚的條件,但夫妻相處狀況顯然不符合,祇能依採同法條第二項,即因夫妻間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除了法定離婚事由外,實務上多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於1052條第二項前段:「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但是在訴訟中,即使和妻子不合是事實,但是在經驗上很難期待,妻子主動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情,因此可以錄下與妻子的對話,並在對話中引導妻子坦承,兩人婚後未住在一起,妻子不願懷孕生子,或是妻子要拿錢才願意離婚等足以認定兩造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在掌握證據後方得順利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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