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摩鐵就可以提告妨礙婚姻嗎?
問題摘要:
配偶與他人進入摩鐵是否能提告妨害婚姻權,端視行為整體是否已違反誠實義務並破壞婚姻圓滿生活,即使無法證明通姦,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法院將依照行為態樣、關係背景、雙方互動、時間長短等綜合判斷,決定是否成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建議遭遇此情況之人應冷靜收集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妥適處理婚姻紛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配偶與他人進入汽車旅館(俗稱「摩鐵」),是否可以提告妨害婚姻?法律上雖然已於2020年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無法再以刑事責任追究配偶與第三者的行為,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仍然存在,亦即若有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行為,即使無法證明有實際性交行為,也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導致被害配偶得以請求精神上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特別強調婚姻是一種以共同生活為核心的契約關係,配偶之間有互負誠實義務,彼此應維繫家庭關係的穩定與親密。如果配偶與異性進入摩鐵,尤其是在無正當理由或時間點、行為舉止明顯超出一般男女相處界線的情況下,雖未拍攝到明確通姦畫面,法院仍可能推定此行為已對婚姻關係造成重大影響,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使得配偶精神上受到痛苦,即有向配偶與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民法上想請求損害賠償,有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例如車子被刮傷、房子窗戶被打破等,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具體損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是常見的因他人侵權行為而受有精神痛苦時,例如名譽、隱私、貞操等受到侵害,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抽象損害)。本案例就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請求的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時向來認為,婚姻是以夫妻的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雙方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是確保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因此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的義務,若有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是違反婚姻契約所生義務,侵害他方的配偶權。
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若有疑似通姦的情形,雖未能證實通姦的事實,但有超出一般男女相處界線的行為,破壞原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使基於配偶的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精神上受巨大痛苦,通常就會在提出通姦告訴時,一併依照此規定向外遇的一方求償(可同時向配偶和小三請求)。
這種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為慰撫金,法院在酌定外遇的一方或小三應賠償給元配的慰撫金時,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核定相當之數額。但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即使有上述這些衡量標準,仍然會因不同個案而有差異極大的結果,同樣都是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範圍卻非常廣泛,小則數萬,高則百萬(長期外遇、通姦多次,有確實證據,且經濟能力高),完全體現法官於個案審查中如何自由心證。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或配偶權者,受害人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本案例即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導致精神痛苦而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進摩鐵並非絕對違法,須視行為動機與整體行為判斷是否違反配偶之間的誠實義務,若情節重大,例如雙方非短暫停留而是過夜、行為曖昧親密或是曾多次發生同樣情事,法院即可能認定已構成侵權行為。
實務上即有眾多判決認為,即使沒有直接證明雙方有性交,但若可證明兩人出入摩鐵、關係親密、時間久、表現親暱行為,則已足以構成違反誠實義務、破壞婚姻圓滿生活。法院在判斷時會以「社會一般通念」為基準,亦即若絕大多數人皆認為此行為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足以造成配偶難以接受、導致精神受創,即可能判決成立侵害配偶權。雖然不必然需要性交之證據,但如果僅有兩人同處一地,缺乏曖昧行為或其他親密關係之佐證,
法院則可能認定證據不足,不成立侵權。當配偶權遭受侵害時,受害方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在求償對象上,可以針對外遇的配偶本人、亦可對第三者(俗稱小三)提起訴訟,亦可同時對雙方提告。法院會依個案情節判斷加害行為的程度、對婚姻造成的損害、受害配偶所受的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依判例統計,慰撫金額度從數萬元至百萬元不等,金額差異極大。例如若有長期交往、多次進出摩鐵、對方明知配偶已婚仍介入,或對婚姻造成重大損害,則可能酌定較高金額。反之,若僅一次事件,無法證明實質性交,第三人不知對方已婚,或婚姻早已形同破裂,則賠償金額可能較低。應注意的是,是否成立侵害配偶權的關鍵,不在於有無性交事實,而在於行為是否違反誠實義務並造成婚姻關係的實質破壞,因此即使配偶與異性只是擁抱、親吻或曖昧傳訊,在法院心證形成下,亦可能構成侵權。反之,若進入摩鐵有正當理由,例如為躲避天災或臨時住宿,而無任何曖昧情事,則未必構成侵權。
進摩鐵只是事實之一,仍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方能作為認定侵害配偶權的依據。由此可知,單純進出摩鐵是否可提告,應回歸整體行為判斷,是否已足以破壞婚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是否讓配偶難以接受並造成精神痛苦。在提起訴訟前應盡可能蒐集證據,如照片、簡訊紀錄、錄音、監視器影像等,有助法院判斷整體情節與雙方關係。此外,被告若能提出解釋理由,例如誤入、被誤會或無親密行為,也可能成為抗辯事由。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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