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先想一想目的是什麼?
問題摘要:
侵害配偶權雖常遭法官低估其嚴重性,但仍是被害配偶維護自身尊嚴與婚姻價值的重要法律手段,不應輕言放棄或誤認為無意義,受害者若遭逢婚姻背叛,應勇敢為自己發聲,透過合法手段要求道歉與賠償,表達對婚姻誠信的捍衛與對自身尊嚴的維護,而不是一再忍讓與隱忍在無望的關係之中,否則長期受苦者往往是自己與孩子,勇敢的提告,也許無法完全挽回失去的感情,但至少可為傷痛劃下法律與心理的終點線,邁向真正的新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雖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實務上卻經常面臨賠償金額低微、法官審酌標準主觀性高等問題,導致許多受害配偶即便花費時間精力提起訴訟,結果也未必能真正獲得應有的賠償與正義,尤其當法官對婚姻制度的價值與配偶忠誠義務抱持消極態度時,常會以「非不可原諒的行為」或「雙方婚姻早有裂痕」等理由,減輕或否定賠償責任,令人感到司法對婚姻誓約與配偶權保障的輕忽。
然而仍有部分判決展現出對於侵害配偶權行為應予譴責與救濟的態度,例如配偶在外另築愛巢、在租屋處與第三者過夜擁吻,不僅有親密互動且違反一般人容忍程度,法院即認定此為侵害配偶權的重大行為;又如婚外情起因於公園遛狗而結識,發展成情侶關係,超出一般朋友的社交界限,法院認為已逾越容許限度,判決侵害配偶權成立;此外,女師與替代役交往並逼其與妻子離婚的案例中,法院指出兩人行為嚴重損害婚姻關係根基,顯然違反婚姻義務,也裁定兩人應賠償受害配偶;再如丈夫已結紮卻發現妻子懷孕,推算懷孕週數與妻子與他人出遊時間相符,進一步發現其進出汽車旅館私會,法院據此認為行為違反一般人道德標準與婚姻忠誠義務,成立侵害配偶權;甚至在丈夫手機中發現多起與性交易相關之對話記錄,明顯為長期性買春行為,亦被法院認為嚴重破壞婚姻互信基礎與配偶權的內涵,因此也判准配偶請求賠償,從上述案例可知,侵害配偶權並非僅限於發生性行為或通姦行為,任何足以破壞婚姻根基、傷害配偶人格尊嚴與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均可構成侵害配偶權,包含與第三者過度親密、進出旅館、傳送裸照、強迫對方離婚、或與多人不當交往等情節。
實務上若受害配偶能提出證據,諸如對話紀錄、照片、旅館開房紀錄等,則更能強化侵權認定,雖然侵害配偶權往往無法具體衡量金錢損害,但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婚姻、性自主或其他人格法益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明確將婚姻與人格法益並列為可受保護之利益,其基礎源自於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與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連帶責任,故被害配偶可依法對配偶與第三人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實務上常見賠償金額介於5萬至30萬元間,部分情節重大或提出足夠證據者,法院亦有判決百萬元以上之案例,惟實務常見法官對此類案件缺乏同理,甚至以「婚姻破裂早非第三人所致」、「配偶已知對方行為仍選擇忍讓」為由酌減金額,導致訴訟過程成為揭露傷口與個人隱私之折磨戰,許多當事人因而質疑此類訴訟意義,認為打官司只是為洩憤或標記對方為渣男、母狗,其實於金錢上獲益有限,。
但若從法律與社會道德角度觀察,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除求償外,更是一種對家庭破壞行為的公開譴責與記錄,尤其當一方配偶毫無悔意,或第三人持續干擾婚姻關係時,提起訴訟至少可讓其行為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與社會觀感壓力,此外,部分受害配偶也會藉由訴訟程序揭露對方行為,以利後續離婚、監護權或財產分配爭議中爭取有利地位,尤其是在法院考量雙方婚姻破裂原因與責任比例時,有無侵害配偶權之情節,常會影響法院裁量判決結果。
面對配偶的背叛、婚姻的破裂,許多人選擇沉默、忍讓,期望能維持表面的家庭完整,卻忽略了這種長期壓抑與痛苦對自我尊嚴的侵蝕,更可能對孩子與家庭造成無形的心理創傷。事實上,婚姻是建立在互信、尊重與忠誠之上的契約關係,一方若持續以背叛、欺瞞或外遇行為傷害另一方,不僅違背婚姻基礎,更踐踏了配偶的人格尊嚴與情感付出。此時選擇「勇敢為自己而努力」,並不意味著輕言放棄婚姻,而是意識到關係已不再平衡、尊重與安全,並透過法律與社會機制正當維權,要求對方負起責任,自己也能走出被動與受害的角色。對孩子而言,與其讓他在充滿衝突、猜疑與冷暴力的家庭中成長,不如讓他看見父母如何有尊嚴地面對關係的終結與人生的重啟。每一次拒絕容忍不忠,就是一次對自我價值的肯定;每一次為自己發聲,就是一次自我療癒的起點。若我們願意面對事實、善用制度、堅定立場,即使走過婚姻的陰影,也能迎來屬於自己的光明未來。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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