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應如何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問題摘要:
管理受監護人的日常事務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財產的保護、管理和投資。監護人在處理受監護人的重大財產事務(如不動產的買賣)時,需要法院的許可。監護宣告制度提供一個法律框架,透過這個框架,社會能夠關心和保護那些無法為自己做出最佳決策的人。這不僅僅是對受監護人的財產和個人安全的保護,也是對他們尊嚴的一種尊重。對於許多家庭來說,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工具,幫助他們照顧無法自理的親人,同時確保其生活質量和財產安全。
律師回答:
監護宣告是一項法律程序,旨在保護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自我管理的人,這個過程通常涉及法院的介入,目的是確定一個人是否需要被監護,並選定一個或多個監護人來管理受監護人的財務和日常事務。
這項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監護人的利益和權益,確保他們的生活和財產得到妥善管理,監護人的職責包括管理受監護人的日常事務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財產的保護、管理和投資,監護人在處理受監護人的重大財產事務時,例如不動產的買賣,需要法院的許可,監護宣告的重要性與目的,在於保護那些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不能自我管理的人,年老及罹患失智症,對每個人而言是公平的機率。
而監護宣告制度,無疑是這項殘酷機率向著生命迎面而來毫無逃躲餘地之際,最溫柔的反抗,通過這一法律程序,確保這些個體的生活品質和財產安全,同時也維護他們的尊嚴,監護人的職責不僅僅是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和日常事務,還包括在重大決策時尋求法院的指導和批准,以保障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監護宣告過程中的嚴格規定,如財產清冊的開具、監護人對財產的管理及處分要求法院許可等,都是為防止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不當管理或濫用,這一過程的設計旨在平衡保護受監護人的需求與權利,同時防止潛在的濫用,確保監護人的決策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此外,在監護宣告過程中對於緊急保護措施的考慮,如禁止在監護宣告或裁定確定前處分受監護人財產的規定,體現法律對於保護弱勢群體財產安全的重視和細緻考量,在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開具財產清冊之後,依據民法第1101、1102條之規定,監護人若要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是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均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許可才會產生效力,受監護人需要有人看護,每月的醫療及看護費用約需六萬元,但銀行帳戶內的現金所剩餘額不多,僅能出售土地獲利,為支應其醫療、看護之需求,監護人可以提出聲請狀,敘明出售土地的理由,聲請法院許可出售的處分。
此外,除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等之外,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更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很多家屬會擔心,聲請監護宣告後,鑑定、程序監理等曠日廢時,萬一在這段期間,有心人覬覦受監護人的財產,為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財產,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26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在為監護宣告或裁定確定前,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民法第1100條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並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包括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以及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且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特定安全性投資標的物不在此限,民法第1102條亦明文禁止監護人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3條規定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監護宣告制度提供一個法律框架,透過這個框架,社會能夠關心和保護那些無法為自己做出最佳決策的人,這不僅僅是對受監護人的財產和個人安全的保護,也是對他們尊嚴的一種尊重,對於許多家庭來說,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工具,幫助他們照顧無法自理的親人,同時確保其生活質量和財產安全。
監護宣告制度的存在,對於那些無法為自己做出合理決策的個體來說,確實是一種最溫柔的反抗,它不僅保護他們的基本生活和財產安全,也確保他們在社會中的尊嚴和權利得到尊重,這一制度對家庭成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指導,使他們能夠在照顧無法自理親人時,有一個明確的法律框架遵循。
(相關法條=民法第1100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02條=民法第1103條)
瀏覽次數:31